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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父的公積金貸款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我公婆和老公的。婚後加的名,占六分之壹,目前價值20W左右。

我家首付10W,老公寫了收據。

婚後我和老公每個月還貸款,老公的公積金也還了。

妳說的太亂了,

其中:目前價值約20W,是妳價格的六分之壹嗎?我不知道妳公婆婚前還了多少貸款。原房價花了多少錢?婚前婚後妳瘦了多少?因為婚姻屬於妳們的共同財產。

假設:妳的公婆沒有為這套房子支付壹分錢嗎?只是妳的首付654.38+萬,妳老公婚前交的公積金,妳和妳老公婚後交的錢。

那麽,這個財產就要按照婚前部分和婚後部分進行分割。

如果妳婚後的匯款有記錄,銀行存根和丈夫的公積金轉賬可以證明“嶽父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並且錢是全額還清的,那麽房子是屬於妳和妳妻子的,產權至少應該是每人壹半如果妳的首付比妳丈夫婚前償還的錢多,妳應該得到更多。

現在,雖然妳的房產證上寫著四個人的名字,而妳的份額是最少的,但從法律上講,妳只能得到六分之壹,這應該已經包括了妳的首付款。

既然妳的首付款是通過借錢給妳丈夫的,我想知道貸款上是否有任何跡象表明這是購房的首付款?如果有,可以按照現在的價格漲幅折算,不是原來的65438+萬元。如果只是壹張借條,那麽654.38+萬,也就是654.38+萬,最多給點銀行利息。

只要妳的證據相對完整,就能證明妳真實貢獻的實際情況。

那麽,法院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所以不會只根據房產證上寫的內容來判斷,壹定會根據事實來判斷,對妳有利。

最好的結果:妳可以得到壹半的財產。

補充回答:

婚前:公婆30萬,妳65438+萬,以收到為準。

婚後:剩余貸款30多萬,貸款結婚後每月匯給嶽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產權歸妳們各壹半。

上面應該有公積金中心的銀行匯款和轉賬記錄。

從妳說的最初的65438+萬,現在值20萬,這意味著房價翻了壹番。

40萬貸款中,妳有20萬產權,現在價值40萬。加上首付,現在是20萬,妳應該享有的產權是60萬。

那654.38+萬元的裝修款,如果是家電的裝修費,既不能增值,又不能自用。

在離婚的情況下,誰想要房子,誰就給另壹方房子的錢。

如果對方想要房子,妳可以拿60萬(法院判決會低於市場價),裝修中的家電也可以拿走。裝修折舊費可能價值3-4萬元,對方可以賠償妳。

妳要房子就給對方80萬(法院以低於市場價判決),裏面的裝修和家電都是妳的。

如果對方有退休金,就不會有妳給他們的退休金這種東西,法院也不會接受。妳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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