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根據最新的疫情防控通知,公司已經可以復工生產。請按原定要求時間於本周開始正常工作,公司將正式復工生產。請做好準備。
春節後企業復工復產應急預案?
檢查復工復產的設備設施,分析識別復工復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針對危險有害因素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對員工進行復工復產應急安全教育,準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備。
2023復工復產口號?
工人們,再過幾天,2023年我們就要開工了。我希望妳們盡最大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績,在工作中做得更好,取得更大的進步,不辜負對妳們的厚望。妳們這些工作人員都很優秀,在過去的壹段時間裏能夠很好地完成工作。
煤礦復工復產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復工驗收,堅決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合法生產建設煤礦的復產驗收。
第三條煤礦復產驗收應當根據停產狀態和性質分類實施。停工是指煤礦建設停止施工作業;停產是指生產煤礦停止生產作業。
(壹)連續停產30天以下,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正常,停產期間井下巷道和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正常進行的煤礦,應當通過煤礦企業(煤礦)驗收。
(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下列煤礦的驗收:
1.因自然災害或礦難等原因,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井口(采區)煤礦被關閉的;
2 .已停產30天及以上的煤礦;
3.因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的煤礦;
4.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需要恢復生產驗收的其他煤礦。
第四條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對復產煤礦實行分級驗收。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煤礦)組織驗收的,應當由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煤礦啟封井口、人員進入沖擊地壓嚴重礦井或者停產30天以上礦井排查事故隱患前,應當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啟封井口和排查事故隱患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向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即可進行啟封井口等復產前期工作。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必須劃定作業範圍,明確作業期限,限定作業地點和各工種作業人數,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計劃”落實。
公安、國土、環保、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責令關閉的煤礦。停止生產的不得申請復產,直至有關部門同意恢復生產建設。
第六條申請復工復產的煤礦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
(壹)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煤礦建設施工手續完備,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符合有關規定;
(二)符合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
(三)隱患致災因素普查清楚,礦井及周邊老空區積水情況清楚;
(4)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五)煤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
(七)災害管理機構、人員、設備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煤礦有符合其服務要求的礦山救護隊。第七條煤礦復產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產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二)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煤礦企業(煤礦)驗收。
部門驗收的煤礦應在辦理煤礦企業(煤礦)驗收手續的同時履行以下手續:
(四)由煤礦企業(煤礦)申請復工驗收;
(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
(六)履行簽約手續;
(七)發出同意復工復產的通知。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全面排查隱患,未制定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未完成隱患治理的;
(三)未嚴格履行復工驗收程序的;
(四)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未履行簽字手續或部門驗收未發出復工復產通知的煤礦;
(五)存在以設備維修和隱患整改為名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有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技術等重大事故隱患的;
(七)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恢復生產建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停產後,要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和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控、值班等工作。煤礦企業(煤礦)負責對已恢復生產的煤礦進行驗收,並告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責令煤礦停產後,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電力等部門(單位)停止或者限制供應、收繳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供電。
第十壹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出復工復產通知書時,應當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公安、電力等部門(單位)。
第十二條對不合格的煤礦,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驗收申請;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的煤礦,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並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擅自恢復生產的煤礦立即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煤礦復工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制度,所有參與驗收的人員都要在驗收報告上簽字,並對驗收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凡在復產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壹經發現,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煤礦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復工證明怎麽開?
發包人應出具復工證明並加蓋公章。
復工證書
(雇員姓名,身份證號碼),雇員(雇主姓名)。
本單位已通過復工審批,該員工為(時間)至(單位地址)被批準復工的人員。
茲證明。
(證明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