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強制性規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綜字第126號),實施日期1994.6438+01.23。
實施要求:凡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外資企業中方職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未經批準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足額繳存,並繳納滯納金。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5號)
實施日期:1996.8.8
實施要求:被宣告破產企業所欠住房公積金和管理中心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償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4年1月15日第106號令發布)國務院第262號令)
實施日期:1999.4.3
實施要求: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重新公布)
實施日期:2002年3月24日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管[2005]5號)
實施日期:2005.1.10
實施要求: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未繳(含欠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改制時無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後,方可辦理合並、分立、改制等相關事宜。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