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壹般保證方式的,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采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不論是擔保人,還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法院不會處理。這裏說的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還款。如果有部分還款能力,要部分還款,否則,即是對判決的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
用自己名義替親友辦理貸款的風險
作為貸款人的風險
如果用妳的名義和銀行達成借款合同,那麽妳就是借款人,是要承擔還款義務的。
如果妳朋友不能到期還款,首先妳的銀行信用就降低了,以後再貸款就不行了。另外,妳會被銀行起訴,會用妳的其他財產還債的。而不是妳朋友進行還債。
作為貸款擔保人的風險
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或者“跑路”,由擔保人償還。
說到這裏,要提壹點,那就是幫人貸款擔保簽訂合同時,對於擔保人來講,有壹般責任以及連帶責任。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合同生效,擔保人就必須要按照與銀行約定的償還程序走,話句話說,這筆貸款不是妳貸的,現在卻又由妳來還。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影響擔保人信用記錄。
同樣,在幫別人貸款擔保時如何規避風險呢?
1、是要認清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作為擔保人不幫人還貸是違反《民法典》的。
2、是在涉及擔保等行為中不能感情用事:不要因為是朋友或者親戚以及壹些小利而踏雷池。
3、是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以自己的名義替別人借款,例如把從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債權人處的借款、在不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空口無憑地交付,到時候利益發生變更,又是壹件非常麻煩的事。
向銀行貸款的註意事項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準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於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壹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9、外地人辦理商業貸款壹般銀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穩定的收入外,還要到戶口所在地開據戶籍證明(有的銀行還要求辦公證);而房屋置業擔保公司對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辦理個暫住證即可。
擔保貸款協議書範本
合同編號:1234
保證人名稱:某某
債權人名稱:交通銀行某某分(支)行
為確保某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證人(以下稱甲方)應某某(以下稱借款人)的請求,願意為借款人所借款項向債權人(以下稱乙方)提供保證。該主合同的借款金額和幣種為(大寫)三萬,期限為壹年。經乙方審查,同意甲方作為借款人還款的保證人。甲乙雙方遵照法律規定並協商壹致,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 甲方願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寫)三萬整以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全部應付款項(以下稱應付款項)作擔保。
第二條 甲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約定支付乙方任何壹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應付款項時,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付通知後15天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第三條 甲方保證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批準手續,並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響和免除:
1.借款人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及其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
2.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類有關協議;
3.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被認定無效;
4.甲方機構的變更、撤銷或財力的變化;
5.主合同債務重組。
第四條 甲方若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45天書面通知乙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五條 甲方同意今後乙方與借款人變更主合同除了變更貸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無故擅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調整範圍外)這四項條款,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響甲方的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壹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 壹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八條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壹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