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債務人借款時,擔保人自願提供擔保並簽字,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擔保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壹般擔保。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為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貸款期限屆滿,債權人可以在保證範圍內要求保證人償還,也可以由債務人償還;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是壹般擔保,在仲裁或訴訟後無法履行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讓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