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是指銀行為規避資產質量短期惡化、降低不良貸款率,壹般采取在貸款到期前由借款人(包括企業、自然人)提出申請與銀行達成協議,先籌集資金把貸款本息償還後,再向銀行借款歸還原借款。
轉貸壹般是企業、個人將原來到期的貸款,到銀行重新辦理借新還舊或還舊借新。如果還舊借新,需要先借錢將原來貸款歸還後,再在銀行借錢,然後歸還原借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沒有辦理,則首先要和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擔保,同時要和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其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壹定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壹般購買的都為期房,在辦理購房與貸款時,尚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其抵押登記,因此個人購房貸款壹般都采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形式,即在抵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其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其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和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
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分局,各有關項目單位: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款登記、開戶和償還等業務,特重申並補充規定如下:
辦理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均應由各級債務人在轉貸協議簽定後1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但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除外。
開立專戶:由於財政部逐步將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專用帳戶的管理權限下放,將地方的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各省級財政廳局可以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協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項目報帳的專用帳戶,並可從此類帳戶中按有關規定提取外匯現鈔用於支付貸款項目執行中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