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第四條貸款對象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的居住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個人30%為購房首付;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信息: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居住證明);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擔保人同意提供書面擔保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申請貸款。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借款人正式答復。經審查批準後,貸款人應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貸款申請獲得批準後,貸款人將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第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壹條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款計劃。貸款期限在65,438+0年以內(含65,438+0年)的,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利息隨本清。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下浮(不含浮動)。即貸款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在3至5年(含5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1至3年(含3年);期限在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3至5年(含5年);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貸款利率3年至5年(含5年)的基礎上適當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5%。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的基礎上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如果期限是5到10年(含10年),加2?34個百分點;如果期限從10到15(含),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1年以內(含1年),實行合同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分期無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明年初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第十五條貸款抵押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能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所購住房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在貸款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整性,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終止抵押權。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權解除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第二十壹條采用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執行。生效日期應按第76至79條的規定執行。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質押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質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財產。質押期間,如質物毀損、滅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質)押物的,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第二十五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簽訂合同前在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辦理相關保險手續。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取消保險;保險期間,如因借款人的過錯造成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害,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將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被合並、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更換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抵押人或出質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歸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第三十壹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抵押物或質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將價款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發生爭議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拆除、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權益;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第三十六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住房修繕、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