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與信用卡業務的區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試點階段的消費金融公司需要對每壹筆消費申請進行審核,發放消費貸款,而信用卡是銀行授予個人的綜合授信。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記錄確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的消費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有利於豐富我國金融機構的類型。由於我國相關監管法律法規需要逐步完善,我國個人征信體系仍在不斷完善中,因此先對此類機構進行試點,再逐步放開,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批準1家機構進行試點。
銀監會正式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與之前5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條件適度放寬,由之前的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提高到最近壹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8月13日,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為有效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宏觀經濟政策,加大對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金融支持,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該負責人介紹,正式出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較征求意見稿大幅拓寬了業務範圍,增加了消費貸款相關保險產品的代理和銷售,開展固定收益類循環投資業務,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據了解,5月12日,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於6月16日正式結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天津已率先試點消費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