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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人消費貸款的機構

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試點階段的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壹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試點辦法》規定了三方面內容:壹是貸款利率不能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二是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向社會公開披露;第三,逾期貸款應以合法方式催收,不得使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對於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與信用卡業務的區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試點階段的消費金融公司需要對每壹筆消費申請進行審核,發放消費貸款,而信用卡是銀行授予個人的綜合授信。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記錄確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的消費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有利於豐富我國金融機構的類型。由於我國相關監管法律法規需要逐步完善,我國個人征信體系仍在不斷完善中,因此先對此類機構進行試點,再逐步放開,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批準1家機構進行試點。

銀監會正式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與之前5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條件適度放寬,由之前的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提高到最近壹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8月13日,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為有效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宏觀經濟政策,加大對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金融支持,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該負責人介紹,正式出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較征求意見稿大幅拓寬了業務範圍,增加了消費貸款相關保險產品的代理和銷售,開展固定收益類循環投資業務,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據了解,5月12日,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於6月16日正式結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天津已率先試點消費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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