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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北京國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截止2015年6月2日,北京國管住房公積金放寬了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部分條件,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不再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北京市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的繳存職工家庭。那麽目前北京國管公積金貸款條件還有什麽呢?搜房網北京二手房小編做了壹下梳理。

國機房資〔2013〕117號《關於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貸款申請條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含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可以申請貸款:

(壹)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二)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含貼息貸款)。

(三)符合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註意的是,2014年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職工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結清滿5年後,方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職工購買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就在6月1日,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布新規,決定即日起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貸款結清後,不再受“職工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結清滿5年後,方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限制。

也就是說,購買非政策性住房還是受此限制的。

此外,國機房資〔2014〕223號《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對於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繳存不滿規定繳存時間的,職工可以提供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經審核確認屬實的,繳存時間可以根據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對於中央國家機關因公派駐外地,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貸款。

2015年5月11日起,國管公積金還要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單位不滿壹年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沒有基本養老保險證明的,不予辦理提取。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暫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疇的職工,仍按原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待統壹交納基本養老保險後再按本規定執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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