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需要的材料,《城市房地產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壹) 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有權證》和其他***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與辦理房屋抵押相關的法律條文《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三、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第五十壹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壹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