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維護地方金融穩定,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專項借款資金專款專用,到期歸還,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專項借款是指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並通過指定的地方商業銀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融資,專項用於解決地方要關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的個人債務和合法外債。專項借款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省級政府根據上述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性機構的資產和負債情況及政府借債的償還能力,在多方籌措償還資金仍難以解決支付風險的情況下,由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告地方金融風險及處理情況,請求國務院批準同意向中央專項借款。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對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風險情況及支付資金缺口等情況進行審查;其中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對承貸的地方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信貸收支等經營狀況的審核;財政部主要負責審查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幾年的財政收支、當年的財政預算、還款期內財政預算安排及政府的實際償還能力等情況。按照審查意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有關部門聯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中央專項借款的意見,並報國務院核準。第五條 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借款報告,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承諾如期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放的專項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專項貸款本息,由財政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轉移支付資金和稅收返還資金中扣還。第六條 財政部接到省級政府承諾如期歸還貸款的報告,經審查後給省政府復函,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歸還再貸款本息,財政部按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扣款承諾書等文件,從對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轉移支付資金和稅收返還資金中扣還。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有關部門聯合文件的批準意見及財政部對政府承諾申請的復函抄送件,對所在地分行、營業管理部下達貸款限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在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簽定借款協議書後,在總行下達的貸款限額內,對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營業管理部下達貸款限額。第八條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營業管理部根據分行下達的貸款限額與承貸的地方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方可發放貸款。地方商業銀行設立表外臨時賬戶,記載該項再貸款的運用情況。該項再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地方商業銀行對該項再貸款沒有支配權,不體現營業收入。第九條 專項借款的使用期限壹般為六至八年,壹次落實借款合同,分年簽訂借款借據。專項借款從劃撥至專戶之日起計息,借款期內按季付息,從第二年開始或按協議償還本金,也可提前歸還部分或部分借款。專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計息。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專項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派專人負責,單獨考核,並負責到期收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全面負責借款的使用,根據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性機構的個人存款兌付進度下撥資金,嚴防各級政府將專項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實還款計劃,並將每年的還款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內,確保專項借款按時歸還。第十壹條 本規定自下發日起實行。
上一篇:針對醫院的營銷方案下一篇:學生貸款不是分期支付的。可以先還最低還款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