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方和借方的區別:
1.貸款人是指利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個人或金融機構,壹般指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有信用或財產作為擔保,或以第三方作為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貨幣資金,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什麽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有什麽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壹方發放貸款的人,壹般指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
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借資金,出借人借資金,是出借人。這兩者是壹種互惠關系。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依法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十七條自然人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中國有合法身份證件或者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將貸款用於以下用途:
(壹)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驗資或者增資擴股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股票、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
(四)預算收入和支出;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