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法嗎?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需要明確的是,該行為屬於商業行為,不算違法,但是您有權拒絕。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貸款機構不能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也沒有規定禁止售賣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也就是說,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或者售賣保險的行為本身是不違法的。
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為例,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把錢借給購房者買房,會擔心購房者沒有能力按時償還貸款,為了規避這個風險,銀行有權要求購房者購買保險的,若購房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而無力償還貸款,保險公司的理賠金可用於償還貸款。這種商貸屬於商業行為,銀行有提要求的權力,購房者也有不接受的權力,不算違法。那麽,是不是意味著這些行為都是合法合規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對貸款機構的法律要求:
對保險機構的法律要求:
目前來看,我國還沒有完全“合法合規”的消貸保證險,常常是依附於人身意外險而存在的,是保險機構規避監管的手段,法律監管也相對空白,需要多加謹慎,量入為出,適度消費!
二、別人用我的身份信息辦理貸款,做貸款擔保人,我本人並不知情,我應該怎麽處理?請各位指教?
如果不是本人簽字確認,是不具備法律效益的;如果妳確定自己作為擔保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壹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壹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擔保人需要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在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壹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貸款保證金合法性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壹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業主應堅決開發商的要求購房者交按揭貸款保證金的行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揭貸款保證金是什麽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議》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並按著發放貸款余額的壹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並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將保證金賬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按揭貸款保證金的意義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了第二還款來源,對於維護銀行的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開發商在按揭貸款中的風險“按揭”猶如壹把雙刃劍,雖然為開發商回流資金提供了壹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風險也已經點點滴滴滲透於開發商的房屋銷售過程中。在購房人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因為各種復雜的情況,銀行隨時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引發的各方風險也會接踵而至。銀行在按揭貸款的風險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被凍結、扣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原因在於有時認為該保證金擔保不屬於動產質押,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銀行並無優先受償權。風險最小化的建議雙方風險最小的最好辦法還是雙方都有防範法律意識,采用有效措施完善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使風險完全掌控在自身的視野範圍內,進而將風險降至最小化。完全避免風險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都是不正確的。同時,最高人民也有必要對金錢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做更進壹步的解釋,對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保證金質押方式予以認可並規範其操作形式。收藏本文
四、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法嗎?
如果妳是在國家的幾大銀行貸款,是不會收妳保證保險的司,即便不是騙子,在名利息的,但是會有壹些明目,變相的收取各種費用,這樣的收款也就超過了國家銀行的貸款利息了。所以壹定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