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貸款: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2.企業繳納員工個人應繳納的社保費用,再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3.在會計處理上,會計分錄反映企業對職工薪酬的支出和相應的應收賬款。
4.運營保證了社保費用的正確計提和結算,體現了企業的社保責任。
社會保障的會計處理:
1.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貸款:應交稅費-應交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2.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貸款: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3.借:應交稅費-應交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貸款:銀行存款;
4.借: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貸款:銀行存款。
綜上所述,企業通過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貸: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墊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並從工資中扣除,保證社會保障費用的正確計提和結算,反映企業在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同時,對職工福利費和相應應收款進行了正確核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