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BUOMU提示如存在下列情況之壹,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高空作業規範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迅特提示如存在下列情況之壹,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和管理性強制性規範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那麽,如何判斷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呢?這在審判實踐中是壹個抽象而復雜的問題,沒有嚴格、統壹的判斷標準,而且也很容易發生爭議。現筆者就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談壹下自己的粗淺看法,以與同仁們進行探討。
壹、首先的判斷標準是,看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如果該強制性規定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的,則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關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該規定即屬於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但是,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規定於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範圍之內,以致審判人員對此不時發生爭議。壹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不包括於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範圍之內;另壹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包括於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範圍之內。前壹種觀點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四條明確規定了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範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並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後壹種觀點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規範所作出的有權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應當視為廣義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四條沒有明確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排除於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範圍之外。筆者同意後壹種觀點,認為《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四條規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的,則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售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該條規定即屬於這種情形。
二、其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利益。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利益的,那麽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有觀點認為,只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才能認定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則不能認定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高於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與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應當區別對待。筆者對這種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不應將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與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區別對待,應當將上述四個方面的利益放置於同壹位次加以考慮。因為,我國《憲法》、《物權法》已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放置於同壹位次加以規定,並予以平等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那麽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的每部法律,均在總則中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在民法領域中,《合同法》屬於特別法;在商法領域中,《合同法》屬於壹般法。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立法宗旨”所指的相關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別法,並不包括壹般法和其他法律。如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有關保險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為我國《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如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有關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為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壹個兜底性判斷標準。在具體操作時,如果適用前兩個標準均不好衡量的時候,則可采用該標準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調整的,並經民主議定等特別程式進行調整外,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如果發包方違反該規定調整承包地的,則違反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壹條規定的“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這壹立法宗旨,故可以認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在判斷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不能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應當”、“必須”等加以衡量,還應當從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利益,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與管理性強制性規範有什麽不同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請您閱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見,全文如下:
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數十年來民商事審判的實踐中,越來越明顯地貫徹鼓勵交易、契約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傾向於保護合同效力,對認定合同無效的態度日趨謹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強制性規定”限定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範圍內,明確了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該司法解釋實施後,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成為考量合同效力的關鍵,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引發熱烈討論。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檔案和典型判例,可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兩個標準,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詳析如下:
強制性規定分類
首先,強制性規定包括效力性規定與管理性規定,並非所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均壹概無效,應判斷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構成效力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當然無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首次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的層面上,提出了應當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效力的觀點。奚曉明院長在該次會議中指出:“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出臺,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人民法院不得僅以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的司法態度。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5條亦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闖法官對此作了詳細闡釋。王闖法官提出,我國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就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之間區分和效力形成的***識: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合同未必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意味著,司法解釋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之區分,人民法院不得僅以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該區分原則的理論基礎在於:效力性強制規範著重於違反行為之法律行為的價值,以否認其法律效力為目的,違反效力性強制規範的,合同應被認定無效;而管理性強制規範著重於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違反管理性強制規範的,合同未必無效。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型別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此類合同未必絕對無效。
如何區分
其次,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二者主要區別在於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確認違法行為無效不能達到立法目的的,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僅在防止法律事實上之行為的,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前引奚曉明院長講話與王闖法官意見,也不同程度闡釋了這壹觀點。
就具體如何識別強制性規定是否構成效力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應當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兩個標準的司法意見。在肯定性識別上,應區分以下兩個層次判斷。首先的判斷標準是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如是,則該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將導致合同無效的,但違反該規定如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也應當認定該規定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在否定性識別上,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壹,從立法目的判斷,如強制性規定的目的是實現管理的需要而設定,並非針對行為內容本身,則可認定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二,從調整物件判斷,壹般而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針對的都是行為內容,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很多時候單純限制的是主體的行為資格。
當然,采取上述正反兩個標準判斷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以偏概全,還要結合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葉陽法官提出,關於效力性規定的實質判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第壹,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是對公***利益造成直接、現實性的損害,如果僅僅是間接的、可能的損害,則壹般不屬於效力性規定;第二,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應當是對公***利益造成壹定程度的損害,如果僅為輕微損害則不宜認定為效力性規定;第三,辨識效力性規定還應當綜合把握公***利益與交易安全、信賴利益等利益關系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壹步明確了識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標準。該意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物件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型別。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型別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舉例
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海商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保險法》第三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超出業務範圍管理權利人的權利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與使用者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采用肯定性識別標準,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或合同條款無效,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又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 *** 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采用否定性識別標準,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實現管理的需要,並非針對民事行為內容本身。《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明確,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等五項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采用否定性識別標準,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實現管理的需要,並非針對民事行為內容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信用社違反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所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復》(法經[2000]27號函)中明確,《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是“關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方面的規定,它體現中國人民銀行更有效地強化對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的審慎監管,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對自身的資產負債比例進行內部控制,以實現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如違反該條規定的,人民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處罰,但不影響其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即舉此例,“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即屬於管理性的強制規範”。
《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並交納保證金”。采用否定性識別標準,該規定的調整物件是限制主體的行為資格,並非針對行為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未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與托運人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簽發的提單是否有效的請示的覆函》([2007]民四他字第19號)中明確,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並交納保證金。本案中當事人在未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情況下簽發了未在交通主管部門登記的提單,違反了《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但當事人“收到貨物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該提單應認定為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亦有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是否構成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例。這些判例中亦體現了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方法。如(2003)民二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時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和額度進行收購,超出確定的範圍和額度要由國務院專項審批的規定,是基於行政管理作出的規定,違反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上述認定的核心觀點為,債權轉讓合同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基於行政管理作出的規定,不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合同無效。又如最高院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梅州市梅江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江南信用社訴羅苑玲儲蓄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認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對金融機構管理性規定,不是對儲蓄機構對外簽訂、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規定,不影響儲蓄機構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的行為的效力,不能以儲蓄機構違反該項規定為由,確認涉案儲蓄合同關於存期的約定無效”。上述認定的核心觀點為,針對特定主體的對內管理行為、不涉及公***利益的規定,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總結
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作出區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均漸成***識。但亦有不同觀點,認為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無實義。有學者提出,“效力規範與純粹管理規範的區分是壹記‘馬後炮’,其實質不過是對強制規範對合同影響之判斷結果的壹種描述,並無能力指導法官的預先判斷”,“要真正識別出效力規範與純粹管理規範是離不開實質的利益衡量方法的。如果舍棄了實質的判定,效力規範抑或純粹管理規範的區分幾乎就無法展開。而壹旦我們采取了實質的判定標準,效力規範抑或純粹管理規範的區分也就失去了意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葉陽法官回應,“這壹觀點雖不無道理,但從司法實踐角度,強調將違法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標準無疑意義重大。壹方面,公***利益本身性質決定了其抽象性和不確定性,難以從實體上界定。如脫離違法的層面而單以利益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標準可能導致法官因其個人認知的不同而使得合同無效判決隨意化,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顯著不公。……另壹方面,合同無效的本質乃是損害公***利益,而違法則包含了損害公***利益的絕大多數情形。”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檔案和典型判例可見,合同不因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當然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當然無效。應當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兩個標準綜合衡量,判斷強制性規定構成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工程電氣的強制性規範誰有?急用謝謝!有國標\行標\企標,國外工程還有IE等,那個沒個半年以上的積累是搞不定的哦。
施工規範地方規範是強制性規範嗎
按照相關“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規定非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關於地方標準的代號:
“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程式碼前兩位數再加斜線,組成強制性地方標準代號。再加"T",組成推薦性地方標準代號。”
DBJ50-156-2012 應屬重慶市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這在“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釋出此標準的通知檔案中有明確說明:”批準《旋挖成孔灌註樁工程技術規程》為我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號為DBJ50-156-2012 。” 在此標準的前言中也提到:“本規程以黑體字標示的第3.0.7、7.1.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高空作業安全帶使用規範有哪些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安全帶無破損、割傷、燙傷,掛鉤能自由閉合,有防脫鉤裝置
使用時要高掛低用,要掛於高於腰部以上牢固的構件上,懸掛點必須保證牢固,不要掛在臨時構建和運動的地方
高處使用時必須保證安全帶掛鉤始終處於懸掛的狀態
建議使用雙大鉤五點式安全帶,兩個鉤子代替懸掛,保證每壹刻都有壹根掛繩處於懸掛狀態
攀爬梯子時配合使用攀登自鎖器或速查自控器使用
法律是強制性規範(只能按照法律規定),那麽會有不強制性規範嗎?有啊。那就是道德約束,比如婚姻法規定壹夫壹妻制,但事實就有有權有勢的人出軌成風(不違法)。這是道德也不允許的,但道德就管不了
安裝陽臺窗是否算高空作業,是否要求要高空作業證書?如果是在三層以上也就是10米以上安裝陽臺窗就屬於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就需要高空作業證書。高空作業江西電動吊籃租賃銷售
陽臺欄桿高度的強制性規範《民用建築設計俯姬碘肯鄢廄碉詢冬墨通則》JGJ37-87強制性條文4.2.4規定:欄桿高度不應小於1.05米,高層建築欄桿高度應適當再提高,但不宜超過1,20米。欄桿離地面0.10米高度內不應留空。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桿應采用不易攀登的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