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時:
當初始投資成本大於被投資方的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款:銀行存款
當初始投資成本低於被投資方的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
貸款: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差額)
保持期:
被投資方實現的凈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款:投資收益
被投資方的凈虧損:
借: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以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為零為限)
被投資方以後宣布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應收股利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或成本
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化: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相反的條目)
處置時間
借:銀行存款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計提減值準備)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或借記)
-其他權益(或借方)的變化
應收股息(尚未收到)
投資收入(差額或借方)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款:投資收益
(或相反的條目)
2.銀行貸款可以用於股權投資嗎?
法律的主觀性: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股東可以用自己的股權投資,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2.出資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3.投資方已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4.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評估作價。風險提示:投資人需要辦理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屬登記,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限內,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的,視為其已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實際將財產交付公司使用時,可以主張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法律客觀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質押其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三)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⑹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什麽銀行貸款不能用於股權投資?為什麽從信托借的錢可以?
由於股權投資是壹種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其波動程序比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多。銀行貸款資金甚至不能買賣股票,更不用說投資股權了。信托面向的是高凈值人群,壹般認為這類高凈值人群的風險承受能力更高,對資金投資的判斷力更強。相對而言,雖然銀行和信托都受銀監會監管,但對銀行的監管相對嚴格。銀行只能以理財產品的形式向客戶銷售。至於其他貸款標準,只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要求執行,利率也由國家確定(只有少數農村商業銀行可以浮動)。而且貸款的比例,占資本的多少,都受到嚴格的監管限制。信托,因為它不是純粹的貸款,只是意味著籌集資金和放貸,所以信托的形式可以比銀行靈活得多。信托貸款和投資具有轉化的特征。信托公司投資階段性信托時,會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份的方式為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化為債權融資。它不僅可以委派董事以股東身份參與經營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和第三方為回購義務提供擔保,擴大了債務償還的擔保渠道。
4.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能否用於股權投資或置換股東貸款?
我想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