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產品適銷對路、生產經營盈利、信貸資金不被挪用、嚴守信用:
(壹)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全部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則已制定了經貸款人批準的還款計劃。
二、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事業單位外,年檢手續由工商部門辦理。
3.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的累計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動詞 (verb的縮寫)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時,新項目所有者權益占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首先,您可以獨立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機構申請貸款並根據條件獲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相關情況;
五、經貸款人同意,有權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信息(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銀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3.貸款應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四、應按貸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
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貸款人同意;
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