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復墾項目管理成本撥付標準:1.1萬元/畝。復墾項目管理成本分為市、區縣(自治縣)、鄉鎮、村社實施項目管理成本。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項目管理成本按0.1萬元/畝撥付;區縣(自治縣)、鄉鎮及村社項目管理成本按1萬元/畝撥付,主要用於區縣(自治縣)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鄉鎮、村社等管理支出,具體分配辦法由區縣(自治縣)自行確定。
(三)復墾項目融資成本撥付標準:1.1萬元/畝。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墊資或貸款金額、同期人民銀行確定的貸款利率等據實與銀行結算復墾項目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撥付給區縣(自治縣)包幹使用,實際融資成本低於1.1萬元/畝的節余部分可轉入區縣(自治縣)、鄉鎮及村社項目管理成本。
二、落實地票價款溢價分配政策
(壹)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得價款按85:15比例分配。在渝國土房管發〔2010〕220號文件確定的農戶9.6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1.7萬元/畝的最低保護價基礎上,農戶所得價款分配標準提高至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分配標準提高至2.1萬元/畝。根據渝國土房管發〔2011〕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有關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復墾農村公***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及經公示確認無具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後,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復墾鄉鎮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和給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得價款後,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不低於2.1萬元/畝。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主要引導用於以農村土地整治、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後期管護利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新農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