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妳父親生前為別人的債務做過擔保,擔保人是銀行。妳沒說妳父親的保證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但是根據經驗,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妳父親應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直接找妳爸爸還錢,法律上沒問題。
妳父親去世後,他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被消滅,銀行自然不能要求他承擔擔保責任。這個時候,如果妳父親沒有留下任何遺產,那麽銀行就沒有權利要求妳償還。所謂父親的債還是不對的,因為妳和妳父親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妳父親欠妳的錢是沒有依據來的。當然,如果妳主動報答父親,就不是這樣了。
如果妳父親去世時留下了遺產,從妳父親去世的那壹刻起,遺產的所有權就屬於妳。《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妳父親生前留下遺產,妳沒有放棄,那麽妳就應該在妳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沒有義務償還超出部分。但是,如果妳不想還錢,可以直接放棄繼承。比如妳父親去世後,妳留下65438+萬元,欠外國1.5萬元。妳只需要還款654.38+0.5萬元。
現在的情況是借款人真的沒錢,真的很無奈。在這種情況下,妳只能自認倒黴,想盡辦法盡快償還欠款。誰讓妳給別人擔保的?另壹方面,借款人有錢,卻只是充當壹個老賴。妳可以向法院證明他的財產狀況,配合法院盡快追回債務人的債務,這樣妳就不會受到牽連。
總之,無論發生什麽情況,保證人和借款人的法律義務都是壹樣的。只有配合法院的工作,盡快把錢還上,才能保證我們沒事。
生活中有太多的教訓需要擔保這件事,所以不要擔保別人,以免帶來不必要的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