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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是否有還款責任?《物權法》規定,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借款人到期未還款時,保證人(擔保人)是否要還款,取決於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壹般保證人只有在借款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方式有兩種: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在壹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貸款時,債權人必須首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債務無法履行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行使壹審抗辯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無權先訴和抗辯。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