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委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第四條政府債務管理的原則是:政府發揮協調、管理和監督作用;企業要強化還款意識,以負債企業為主體,實現債務責任個人化、債務管理法制化、償債形象進步化。第二章償債義務和責任第五條債務人企業應當依法承擔償債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搪塞。第六條負債企業應當通過開源節流、招商引資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加快還貸步伐,或者借新還舊,降低財務費用;企業的稅後利潤、政策性減免、折舊和投資基金必須按壹定比例用於償還債務;基本建設物資、積壓物資、閑置固定資產、不必要的建設設施等變現資金或者實物的清算,應當大部分或者全部用於清償債務的;債權也可以用來抵償債務。第七條負債企業應當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協調行動,優先償還債券和外債,年度償債金額不得低於債務本金的20%。年初,企業應制定還款計劃,在每批債券到期前壹個月拿出切實可行的償還債券本息的方案,報市債辦並抄報市有關部門。還款計劃最終由市有關部門確定,負債企業必須完成,並積極配合債辦做好新老工作。第八條負債企業應當大力減少非生產性支出。未經債辦同意,不得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增加工資總額,不得發放獎金,不得購買新車、商品房和高檔消費品。債務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每年要逐廠落實這壹原則。第九條負債企業應積極開展以物抵債工作,全面清理積壓的產品、物資和房地產,爭取以適當的價格償還債務。外債還本付息,價格可由債權債務雙方商定,並由債務辦公室負責與市計委協調。債務辦公室清理企業上述材料時,企業應積極配合。第十條負債企業從債務清理中收回的各類物資,除可用於生產的外,應暫時封存,並報債辦登記後調整處置。第十壹條為統壹平衡債務,負債企業在征得債辦和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償還各類債務。第十二條負債企業在報送有關財務報表時,還應抄送債務辦公室。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三條對負債企業實行償債目標責任制。根據償債總體目標和企業承受能力,債辦和市計委聯合對負債企業下達指令性償債計劃,要求按時足額完成。第十四條實行債務償還與工資福利掛鉤的方式。對未完成償債計劃的企業,要按比例扣減工資總額,停發獎金,暫停各類福利設施建設。合營企業可以按規定提取工資總額,但超過原工資總額的部分必須用於償還債務。第十五條償債計劃完成情況將納入企業法定代表人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市有關部門將進行同步考核。第十六條對償債任務重的負債企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現任財務總監除正常生產經營的要求外,對壹定數額以上的資金使用實行審批制度,對債務辦和市計委負責,保證企業非生產性支出的控制。第十七條債務辦和市計委定期檢查負債企業的物資積壓、閑置和多余情況,並對以物抵債工作進行調查。第十八條對有能力(潛力)的負債企業,實行銷售回款比例存入償債過渡賬戶的辦法。根據不同債務情況,比例由債辦和市計委核定,現任財務總監監督操作。資金經債辦批準後可滾動使用,年底根據應付債務金額壹次性計提。第十九條發生資產重組、企業破產、合資、合作經營等重大事項時。,所有相關負債企業在處理前必須報經債辦和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擅自處置政府債權。第四章獎懲第二十條對順利完成償債計劃企業,可適當放寬非生產性支出的管理政策,可減免部分利息,並可適當補貼償還國外貸款。第二十壹條對回收貸款、清理物資、歸還債券本息有貢獻的銀行、企業和其他有功人員,由債辦根據情況給予獎勵。第二十二條債辦和市計委對負債企業的償債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報請有關部門進行組織和紀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