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充分發揮貼息貸款在扶貧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條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收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中國農業銀行是發放扶貧貼息貸款的主體,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由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放、收”的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每年貼息扶貧貸款的總量和期限結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根據扶貧貸款的實際需要,於上壹年度第四季度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中國農業銀行商扶貧部門簽發,並抄送國家財政部門。
第五條扶貧貼息貸款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在系統內統壹撥付。資金有困難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六條中國農業銀行應當努力完成貸款計劃。如不能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第七條為確保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支持的重點地區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應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在發放貸款之前,需要獲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批準。
第八條扶貧貼息貸款期限以1年為主,最長不超過3年。扶貧貼息貸款實行年利率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利差,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條扶貧貼息貸款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和期限結構安排,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扶貧貸款貼息辦法:
(1)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範圍。貼現範圍包括當年新增貸款、收回貸款和未到期貸款。
(2)貼現方式。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每季度末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上報總行,分級歸集,由總行在財政部下壹季度報告中審核結算。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