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壹方不知情且未簽字的,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應當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如果債權人不能承擔舉證責任,此時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根據最新規定,如果配偶對債務不知情,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家庭社區生活,否則不知情的配偶無需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只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雙方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另壹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也無需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清償。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沒有共同意思確認的債務屬於壹方個人債務,不知情的壹方無需承擔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如下:
1,夫妻通過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因承擔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相應經營收入主要用於家庭或配偶共有所產生的債務;
4、夫妻雙方或其中壹方因治病,而為負有法律義務的人治療所負的債務;
5.夫妻雙方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因贍養有扶養義務的老年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雙方或壹方的培訓費或教育費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適當和必要的社會交際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綜上所述,在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債務的實際簽署人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