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按份***有人以其***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同***有人以其***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妳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有人***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妳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壹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同財產***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請看下面的案例:
王倩與李剛婚後建造壹處住房,該房的產權證書上載明所有權人為王倩。2005年,李剛持該房產證在縣信用社貸款7萬元,並經房管部門進行了抵押登記。2009年5月,王倩得知房產證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信用社和李剛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的抵押行為無效。
法庭審理查明,信用社和李剛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倩”的簽名,不是王倩本人所寫,且合同中“王倩”的印章也與王倩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兩人已於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則表示,李剛抵押貸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為李剛的妻子,應當知道房產被抵押,且李剛在貸款時提交了結婚證和復印件,並向法庭提交了該結婚證的復印件。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剛雖然在將***同財產抵押時未經其妻王倩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剛系其丈夫這壹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剛的行為是征得了王倩的同意,才與李剛簽訂了抵押合同。作為李剛之妻的原告,屬於應當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為而未提出異議的。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同***有人以其***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的規定,遂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該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點評:
本案中,王倩與借款人李剛系夫妻關系,李剛所抵押的房產為夫妻***同財產。信用社是基於雙方是合法夫妻這壹可信賴的事實,才與李剛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而且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王倩作為***有人應當知道其***有的房產被抵押而沒有提出過異議,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內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當前,夫妻壹方以***同財產抵押貸款現象普遍存在,若簡單的以抵押合同未經***有人同意而將抵押貸款合同認定為無效,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謀騙取貸款的可能,勢必會放縱這種惡意串通騙取貸款的行為,就會損害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金融機構遭受巨大損失。
本案中,李剛雖然沒有得到王倩的明確授權,但是李剛是王倩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同財產的房產證,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結婚證。這些事實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剛享有其妻王倩的代理權,其作出的民事行為對王倩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李剛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