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婚前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是,對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可以證明夫妻約定分割財產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3)夫妻壹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基於法律依據向另壹方主張賠償。(4)夫妻壹方死亡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配偶承擔連帶責任。
壹、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同債?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益不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壹、夫妻銀行貸款離婚怎麽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都向銀行借款,離婚時需要女方承擔,因為這是夫妻雙方共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需要承擔共同債務。
第三,夫妻之間的借款是否償還
1,夫妻間的借款需要償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債務* * *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