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婚前各有壹套房,婚後買房是第三套房子。按照現行住房政策:以戶為單位,認房又認貸。住房數量根據家庭擁有的住房數量確定。且其婚前房屋屬於自己婚前財產,但婚後購買的第三套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被夫妻銀行認定為第三套房貸的有幾類人:第壹類:夫妻,壹方婚前使用商業貸款買房,另壹方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兩人想以夫妻名義共同借款。按照新政,雖然都是婚前個人貸款,但是因為央行征信系統有記錄,所以以夫妻名義買房還是會算第三套房。第二種:夫妻,壹方婚前有房但未貸款出售,另壹方已用商業貸款為父母購買房產,婚後以無貸款壹方的名義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按照現行的公積金貸款政策,無論個人名下的房產是否已出售,無論貸款是否已還清,在使用公積金進行再貸款時,都將被計入購房記錄,在以家庭為單位認房認貸的政策標準下,視為第三次貸款購房,停止貸款。
第三,夫妻雙方,婚前都有壹套全款買的房子,用公積金貸款買的壹套房子已經還清,沒有出售。婚後,他們想在買房前以對方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根據公積金貸款新政策,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第三套房,公積金目前暫停使用。
四、夫妻雙方,婚前壹方全款買房,但名下無貸款。婚後以對方名義全款買房。現在他們準備以共同名義用公積金貸款再買壹套房。按照目前的公積金新政,他們準備再買的房子屬於第三套房,公積金貸款暫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衍生問題:
婚後買房寫自己名字算共同財產嗎?如果夫妻之間對夫妻財產的歸屬沒有特別約定,且房屋不是父母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婚後在房屋上只寫壹個人名字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果雙方未能就財產歸屬達成壹致,法院壹般會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