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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新規

法律主觀性:

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如下:標準:第壹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財產;同樣,夫妻壹方沒有義務清償婚前債務。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壹是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約定;二是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債務的收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因婚姻和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二)夫妻壹方或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三)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四)夫妻壹方因繼承所負的債務。(五)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六)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七)夫妻協議約定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性:

1的概念是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離婚案件中的壹個難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雖有明文規定,但由於過於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和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房產而產生的債務;(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所有所負的債務;(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產生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夫妻“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還款責任。無論雙方離婚與否,都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壹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其份額或優先順序如何。夫妻任何壹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配偶壹方財產不足清償時,另壹方負有清償責任。3相關問答什麽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是指夫妻為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開支而發生的債務,包括衣、食、住、行、育等。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買常見生活用品而產生的債務;因購買、裝修、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支付治療疾病的醫療費用而發生的債務;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產生的責任;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等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財產所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雙方分擔的其他債務。夫妻共同經營中的債務是什麽?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工商或農村承包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產生的債務,共同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產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稅款。這裏的共同經營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由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註:已廢止)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債務也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可見,壹方在境外經營活動中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經營費用不足。所以,無論債務最初是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發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經營造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共同償還,只問用途,不問形式。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產生的債務是什麽?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養育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的義務。在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之間有互相贍養、扶養的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因履行應盡的法定撫養、贍養、扶養義務,如為必須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各欠債務。此類債務是因履行法定義務而形成的,因此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賭博壹方所借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由於壹方因賭博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壹方的不合理支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故應由借款人本人承擔,另壹方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中國法律禁止賭博,賭債屬於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其債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第三人知道有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個人債務是否有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這是雙方的自由意誌。這份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財產適用法定收益分享制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債的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的精神,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無權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只能對內對對方有效,對外對其他債權人無效。因此,對於原夫妻所欠的共同債務,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原夫妻或者其中壹方償還。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債務由個人承擔,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的,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已有處理的,雖約定共同債務由壹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其他信息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未作處理,或離婚後因原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產生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況如下:(1)離婚後因雙方未能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二)夫妻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雖對夫妻財產分割有處理,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三)離婚後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對於未成年子女因撫養子女或對子女行使監護權侵害他人權益而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5債務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也明顯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在下列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作為個人債務,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壹)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為逃避債務的除外;(二)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三)未經對方同意,壹方獨立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對方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從第24條的規定來看,我國采取的是債的發生時間原則,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業內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者以個人名義訂立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的,由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2)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壹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以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惡意串通,故意進行假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共同財產明確歸壹方所有,而共同債務約定由另壹方清償,導致債務人無法追回債務。另壹種觀點認為,在債權人主張夫妻雙方權利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現實生活中,夫妻以其內部協議或法院判決對抗債權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認為不是共同債務的壹方有舉證責任,證明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但如果主張是共同債務的壹方不能舉證,法院可以認為以夫妻名義欠下的債務是其個人債務,單獨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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