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委發布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作為行政規章,尚缺乏更加普遍的約束力,其部分內容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盡壹致。顯而易見,封閉貸款業務必須有相應的司法保護,才能做到商業銀行債權的排他性,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封閉貸款缺乏明確的法規依據,就很有可能不承認這種貸款的封閉性和債權債務排他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委應盡快商請最高人民法院就封閉貸款管理做出司法解釋,並使司法解釋與該《辦法》的內容相壹致,從而克服封閉貸款管理存在的壹個最大障礙。
這些內容主要有:壹是《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封用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這說明企業使用封閉貸款及回籠貨款要受到貸款人的嚴格監督。但這種監督應當有具體的操作規定,貸款人在什麽情況下應當簽字同意使用資金,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字同意使用資金,雙方就資金的使用發生爭議,通過什麽程序解決?如果在這些方面缺乏明確規定,就可能導致貸款人不合理地幹預企業的正常經營,從而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最終會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條的規定進行完善,做出準確的解釋;二是封閉貸款專戶資金的範圍應當明確。由於專戶資金的債權債務具有排他性,應防止企業將封閉貸款及回籠貨款以外的資金劃入專戶,以逃廢其他債務。同時,企業使用封閉貸款保值分利所得款項應從封閉貸款專戶中劃出,以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因實施“辦法 而使企業不正當地規避其他法律法規;三是應將用封閉貸款資金購買原材料和生產的產品納入封閉管理的範圍,明確這些原材料和產品債權債務的排他性。
封閉貸款不同於普通的商業性貸款 貸款人必須熟悉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企業經營狀況和市場環境,參加封閉貸款的審查、使用、回收等全部過程,風險程度很高,稍有失誤,就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為防範該項業務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實施封閉貸款管理的能力:壹是改善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逐步建立壹支精通金融知識並且懂法律、懂企業管理及其他必要專業知識的員工隊伍,增加復合型人才的數量,適應封閉貸款管理復雜業務的需要;二是在普遍推廣該項業務以前,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理順封閉貸款管理的重要環節和具體步驟,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正確指導業務措施的落實,並且根據反饋情況及時修改完善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總結經驗,提高業務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三是剝用社會中介機構為封閉貸款管理服務。事實上,要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對涉及封閉貸款的所有專業知識進行專門研究是不現實的。例如,要準確評價企業的資產狀況,要涉及專門的財會、法律等專業知識。商業銀行要重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特殊作用,利用其專業優勢及在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審計等方面的作用,減少因自身知識不足造成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