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擔保、間接擔保或有擔保和有意擔保。它的經濟責任是有限的。
直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保證責任應根據保證的金額或有效時間進行限制。
間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擔保人不以直接財務擔保的形式為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間接擔保大多以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協議的形式出現。基於“不管交付與否都要付款”理念的壹系列合同形式。這些包括“交付和付款”合同,“供應或付款”合同,以及“無論是否使用服務都需要付款”合同。
或有擔保:是針對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因素導致項目損失的風險而提供的擔保。可以分為三類:1。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風險;第二,項目的政治風險;3.壹些項目環境風險與項目融資結構的特點有關,壹旦發生變化,將嚴重改變項目的經濟強度。
意向性擔保:從嚴格意義上講,意向性擔保並不是真正的擔保,因為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表明擔保人願意為項目提供壹定的支持。常用的形式是支持信。本質上,它所發揮的擔保功能是由提供該函的機構向貸款銀行作出的壹種擔保,保證對其附屬機構(項目公司)施加影響,以保證後者履行對貸款銀行的債務責任。
三種主要的擔保形式:壹是工程竣工擔保;第二,缺乏資金保障;三。基於“無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的約定和“交付並付款”的約定的工程擔保。
工程竣工擔保:工程竣工擔保大多屬於有期限的擔保形式,即在壹定時間範圍內,工程竣工擔保人承擔向貸款銀行全額追索的經濟責任。另外,“商業竣工”的標準和檢查也是相當嚴格和具體的。竣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包括:1。項目投資者;二、項目建設公司或相關保險公司。無論哪種方式,竣工擔保壹般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容:1,竣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人履行竣工擔保義務;3.確保項目投資者履行旅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資金短缺擔保:有時也叫現金流短缺擔保,是壹種擔保資金額度有限的直接擔保,主要用作支持已進入正常生產階段的項目融資結構的有限擔保。這種擔保有兩個目的:壹是保證項目有正常運轉所必需的最低的電流量,即至少有支付生產成本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二、在項目投資者違約的情況下,或在重組和出售項目資產時,保護貸款銀行的利益,確保收回債務。
基於“不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協議和“交付付款”協議的項目擔保:這兩種協議是項目融資結構中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長期市場銷售合同的總稱。它已應用於所有類型的項目融資。
1.協議性質:“無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是項目公司與項目有形或無形產品的買方簽訂的長期無條件供銷協議。與傳統的貿易合同或服務合同的本質區別在於項目產品的購買者有絕對的、無條件的購買產品的義務。“貨到付款”的約定,是在取得產品後,才履行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
2.協議有三種:(1)生產項目多采用“不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和“交付付款”的協議;(2)生產性服務項目多采用“運輸協議”;(3)長期穩定的能源、原材料供應項目多采用“供應或支付”協議。
3.協議的基本結構:與傳統的長期銷售合同基本相同。但是,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限:與項目融資貸款期限壹致;
(2)合同數量:首先,在合同期內采用固定總量的條件下,這種固定數量產品的收入將足以支付生產成本和償還債務;第二,包括100%的項目公司產品,無論其生產數量在貸款期間是否發生變化。
(3)合同產品的質量規定:壹般采用國內標準或工業部常用的國際標準,因為這種產品最終在國內市場或國際上是有競爭力的。
(4)交貨地點和交貨日期:通常的交貨地點剛好超出項目範圍;交割時間的原則是要求協議的收益具有穩定的周期性。
(5)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第壹種形式是完全按照國際市場價格制定價格公式,並隨著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二是采用固定價格的定價公式;三是采用實際生產成本加固定投資收益的定價公式。
(6)生產的中斷和不可抗拒事件的處理。項目公司應拒絕使用廣泛的不可抗力條款,並在生產中斷問題上明確規定生產中斷的持續時間和合同執行的影響。
(7)合同權益的轉讓:由於該類合同是項目融資結構中的復用擔保措施,貸款銀行要求對合同權益的可轉讓性和有效連續性有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壹是合同權益可以抵押、擔保等合法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指定的受益人;第二,因合同雙方變更而轉讓合同權益,需要貸款銀行事先批準;第三,在合同權益轉讓中,貸款銀行對合同權益的優先請求是有效的、連續的,沒有任何挑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