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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農村土地新政策

2016農村土改主攻三方向 2016年農村土地新政策

2016農村土改主攻三方向,農村宅基地制度將全面深入,隨著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壹年壹度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即將召開,對2016年的農業農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針對農業改革中最受矚目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問題,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預測,明年農村“土改”將會呈現三大方向。壹是以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為代表的“三塊地”改革試點將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代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將迎來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將迎來頂層設計。

就在三天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 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據了解,試點地區的選取標準是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確定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開展。

在多位專家看來,這項具體工作其實是年初確定的農村“三塊地”(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認為,政府層面已經對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落實。“三塊地”的試點改革是封閉運行的,由於是壹個新生事物,所以目前來看改革推進的步伐可能相對偏慢,地方積極性也不高,但是最終還是需要按照國家的頂層設計去推進。

李國祥表示,由於今年人大常委會已經把改革試點涉及的前期法律問題陸續厘清,試點範圍內該暫時調整的法律法規已經做出了相應調整,因此2016年“三塊地”改革試點應該是以深入探索為主,會有更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拍賣,土地征收範圍也會有所縮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可能會成為核心,這項改革會和農民工市民化時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聯動起來,對我們國家整體的改革有長遠的影響。

除了“三塊地”改革試點外,2016年還將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攻堅年”。《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隨著二輪承包期即將期滿,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政策的意見》,準備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後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與此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經基本形成,這也將是新壹年裏農村工作的壹個大亮點。

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間表,該項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說,在今年全國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增加了9個省試點後,明年試點範圍和規模有望進壹步擴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來將加快推進和確保如期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構建農民土地權利保障的基礎體系。加強規範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及服務體系,健全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

2016年農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有望迎來頂層設計。《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我國將研究提出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意見。專家表示,雖然關於這項改革意見的制定進度目前並沒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據今年早些時候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可以看出壹些改革的大致思路。

根據《方案》顯示,在健全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方面,主要工作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依法加強耕地占補平衡規範管理,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完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評價體系;完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等。

拓展信息

2016年農村土地承包新政策問答

問: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是什麽?

答: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壹系列政策,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

問: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保護?

答: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作。鄉村組織已經將外出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合同到期後,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合同,可以修訂合同,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問:對待欠繳稅費或土地撂荒的農戶,能否將其承包地收回?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撂荒承包地,如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

問:對違背農民意願,強迫流轉承包地的做法如何處理?

答: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並退還款項。鄉村組織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

問:對占用基本農田種樹等遺留問題怎樣解決?

答:市、縣、鄉(鎮)政府未經承包農戶同意,與企業簽訂的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植樹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應予廢止。林業部門不得頒發林權證,已頒發的要立即收回並註銷。已經植樹的,當地政府應做好工作,限期將其移植至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樹種田。對企業沒有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卻占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應由企業與農民協商是否繼續種樹。農戶不願意種樹的,可比照基本農田植樹的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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