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需要明確表達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註意“借”字的歧義);以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有條件時在借條上復印居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加蓋單位公章。
2.對象。金額的單位要明確,金額要用繁體字書寫,比例要明確,如百分比、千比、萬比等。
3.內容。表達清楚,註意避免歧義。返還日期要明確,有利息約定的要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有違約金約定的要寫明。有擔保人的,應當註明擔保方式,並註明擔保人。
4.壹式兩份。收據最好有兩份,雙方各執壹份。作為壹種快捷方便的確認方式,收據通常是手寫的,並且簽發人是特定的,即由債務人、借款人和受贈人書寫並蓋章,但在現實中,往往是由債權人、貸款人和捐贈人書寫,然後由債務人、借款人和受贈人簽名。
壹、違反協議怎麽辦?
1,繼續執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違約賠償金。
4.賠償。
二、欠條違約如何處理?
1,對賬。根據實際情況,合同雙方同意在不通過法院的情況下相互做出讓步,以終止糾紛或防止糾紛發生。
2.調解。找壹個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幫助雙方化解矛盾。
3.仲裁。由具有壹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4.訴訟。國家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