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物權法中關於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可以在部分試點地區暫時調整,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可以在試點地區的銀行金融機構抵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要求各地嚴格限制宅基地申請條件,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還明確提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可見,我國法律仍不允許宅基地自由買賣,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仍需嚴格的行政審批,完全使用者仍有嚴格的條件:必須是集體成員,遵循壹戶壹宅分配原則。
目前,我國各地正在進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為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實現集體不動產價值最大化,讓農村村民獲得更多財產權益,壹些地區開始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以成都邛崍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的探索為例,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引導農民進入城鎮生活,自願退出農村宅基地。即對在城鎮已有住房或準備在城鎮購買新房、不願意在農村居住、自願放棄宅基地的農民,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鑒於農民住房和宅基地的不可分割性,建議對具備壹定條件(如別處有住房)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的農民,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允許宅基地隨農民住房產權壹並流轉,變更土地權利類型(統壹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收益分配。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轉讓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買賣和轉讓行為,而是政府在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對自願退出宅基地的村民的補償。宅基地有償退出的補償標準存在地區差異,管理方式需要因地制宜。國家暫時沒有頒布基本法的統壹標準,但是宅基地不準買賣的基本原則沒有改變。
參考資料:
/zwgk/flfg/tdglflfg/200506/t 20050617 _ 68348 . htm
/Zheng ce/content/2015-08/24/content _ 10121 . htm
/detail.aspx?id=6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