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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貸”“以他人名義購房”有風險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日前分別判決壹起關於“首付貸”和“以他人名義買房”案件,均判決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法官也同時提醒,“首付貸”和“以他人名義買房”是規避樓市調控政策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管理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規定,雖然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會因此無效,但可能導致更不利的法律後果。

案例1

“首付貸”購房未通過按揭準入開發商狀告購房者

2015年6月,李女士購買了大亞灣鑫某置業公司(下稱“鑫某公司”)的壹套商品房。因李女士首期款資金不足,雙方除了簽訂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房款總價70萬元,首期款21萬元,鑫某公司向李女士提供借款13萬元用於支付首期款,分期還款,余款49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同時,鑫某公司還出具《承諾書》,承諾15日內辦理完按揭貸款手續。後來,李女士支付了首期款8萬元及維修基金5380元,陸續還款近6萬元。

因鑫某公司開發的涉案樓盤不符合銀行授信政策未能通過按揭準入,李女士的銀行按揭貸款最終沒有通過審批。鑫某公司訴至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李女士也在開庭時表示,有能力壹次性付清購房余款。

法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業主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給開發商。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

案例2

“以他人名義購房”賣方拒不配合辦理過戶

2016年6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黑龍江的董先生因自己不符合在大亞灣購房的按揭貸款資格,借用孫先生的名義購買了程先生的壹套二手房,簽訂了《惠州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

房屋處於抵押狀態,為 “單獨所有”。雙方約定轉讓價格為60萬元,定金5萬元。合同簽訂後,董先生支付了購房款、傭金、稅費等***計63萬余元。後來,程先生的妻子聲稱不知道此事,夫妻兩人拒不配合履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董先生訴至大亞灣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支持了董先生關於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買賣雙方或面臨更大的市場、政策和法律風險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周勇提醒,隨著樓市調控政策的落實執行,規避的目的將越來越難實現。尤其是我市施行的《關於進壹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新房3年“鎖定期”、嚴禁“壹房多賣”、杜絕“首付貸”、打擊虛假宣傳等,開發商和購房者可能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

而“首付貸”“以他人名義購房”均屬惡意規避樓市政策行為。在“首付貸”壹案中,如李女士因資金問題無法壹次性交齊購房余款,鑫某公司又企圖收回房源再高價賣出,鑫某公司就不能以 “首付貸”違反相關政策為由進行抗辯。且該公司出現了信用問題,為履行能力不足的購房者提供貸款,斷供風險更大,開發商也會因此被監管部門予以嚴厲的處罰,存在較大經營風險。而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案件中,作為實際購房人的董先生需要承擔無法舉證的法律後果,以及房子可能被孫先生抵押、轉賣,甚至以後財產無法被繼承等法律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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