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3委托貸款壹、本科目核算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對於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給其他單位的款項,可設置委托貸款賬戶1303。
二、本科目可根據貸款種類、客戶,分別進行本金、利息調整、減值等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有差額,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賬戶,根據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賬戶。根據差額,借記或貸記該賬戶(利息調整)。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和中央銀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如有利息調節結余,也應同時結轉。
(2)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確定貸款發生減值,根據待減記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余額(本息調整)轉入本科目(減值),借記本科目(減值),貸記本科目(本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賬戶,貸記利息收入賬戶。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
減值貸款收回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和中央銀行存款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減值),按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批準後作為壞賬核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後,核銷表外應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核銷的貸款,以後收回的,根據原已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核銷),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按原已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在攤余成本中尚未收回的貸款。
利息收入應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業沒有單獨設置利息收入賬戶,也可以計入投資收益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