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都是主債務的債權人。
在這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之為保證責任。
擴展數據:
擔保模式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住房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必須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並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
2.質押擔保
采用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在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質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財產。質押期間,如質物毀損、滅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
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押(質押)物的,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收入來源,有足夠的代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存款;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4.抵押加擔保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向借款人發放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現在壹般都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做擔保人。
參考資料:
擔保人-百度百科
貸款擔保人-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