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其中壹方在婚前已經付清全部房款,並獲得房產證的,或婚後壹方父母贈送給自己的孩子,並未公證說明贈送給夫妻雙方的,屬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2、房產由夫妻雙方在婚後***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房產證的,屬於夫妻***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還是其中壹方的名字,都應該合法分割。房子價值按離婚時市價估計,不由買房時房價來定。若離婚時涉及房屋貸款尚未還清,則需要將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貸款。
3、夫妻其中壹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由夫妻雙方***同還貸,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的情況現在比較多,這種情況認為房屋不是完全的夫妻***同財產,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並不影響財產的權屬劃分。
4、未過戶的二手房或繼承房,這類在離婚時還沒有過戶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