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有效合同的買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並交付房屋。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看,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向第壹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並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來說,根據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權解除合同的買受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壹房兩房銷售情況之日起壹年內,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支付購房款兩倍的責任。
善意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的責任,賠償損失,並按照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承擔不超過已付款項壹倍的賠償。
兩種情況的特殊處理:第壹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以特定地點、特定用途的房屋明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有優先權。即使購房人已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仍可以主張售後合同無效,要求註銷房屋權屬登記,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被拆遷人不主張上述權利的,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並賠償損失。
總結;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房地產開發商的欺詐意圖是主觀的。因此,合同詐騙罪可以在法定的情形下成立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利用各種虛構事實,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在確定房地產開發商“壹房兩賣”是否構成只想占有對方財產而不打算履行房屋交付時,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支付房價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人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即構成犯罪。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