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叫 房屋買賣合同 居間合同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房產中介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產中介向委托人提供 居間服務 的合同。房產中介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房產中介無關,房產中介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房產中介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房產中介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二、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應該註意什麽 從上文的描述我們不難看出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因此在簽訂之前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壹) 購房 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員的信息,如 經營範圍 、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及證號等。如果購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進行洽談的過程中,發現中介公司未經備案、註冊登記或執業經紀人證號名不副實,應謹慎交易,向有關部門核實、舉報法,實踐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員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費用所包含的項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費外,其余的所謂墊資費、看房費、跑腿費等等都屬於“黑收費”。根據相關規定,買賣中介費不超過成交價的2%,也就是說對於買賣其中壹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費,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費的支付條件。 (三)明確買賣雙方資料。這個方面主要是出賣方,需要提供 房產證 、 銀行貸款 情況、有無司法限制、有無租賃、有無 抵押 等相關資料(應要求房產中介出具該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產權登記情況,俗稱“產調”)對於買方也就是 身份證 明。 (四)壹般買方付了意向金,在規定的日期內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間賣方簽字確認,並收取了意向金,則轉變為 定金 。那麽此時如有變化,則要適用 定金罰則 雙倍返還。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 訂金 ,預付款, 違約金 條,尾款等款項。如果是對方提供的為格式合同,那麽,在簽訂合同前,最好請專業 律師 把關,修改、刪除合同中對己不利的“霸王條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條款,以達到利益平衡,降低糾紛、損失發生。 (五)買賣過程中各期支付金額、期限及方式都是要註意,壹經確認,不按約履行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所以要量裏而行,多給自己留有時間和空間;稅收、相關費用等的承擔及各類更名手續的辦理及費用承擔;該房屋內是否存在未遷出戶口及遷出期限等各項內容均應做出明確、詳細的約定。另外,若涉及車位問題,也需由雙方進行明確約定。 (六)交房要明確時間,逾期應約定遲延履行金;設備裝修價款如另外作價,則應另簽協議,避免多繳稅費。戶口最好是交易過戶前遷出,同時也需要明確約定具體的法律責任,這個壹定要千萬註意。 其實簽訂這類協議的主要目的在於交易條件尚未完全達成壹致或尚不具備簽訂正式合同的全部條件時,由其中壹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條件,若對方能夠接受並簽署,則視為雙方對交易條件基本達成壹致。但是生活中有很多“黑心”中介從中作梗牟取利益,給買賣雙方都帶來許多麻煩。為了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建議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居間合同簽壹定要仔細閱讀其中的條款,如果自己不能有效辨別利弊,別忘了還有律師能夠助您壹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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