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避抵押貸款風險的措施有哪些?1.調查是否存在租賃關系,從而防止第壹次租賃到來之前;2.認真辦理抵押登記;3.關註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期限;4.加強貸後檢查,防止土地用途變更;5.對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進行管理。6.共有財產抵押需要全體共有人簽字;7.應確定貸款人的財產數量。二是住房抵押貸款外部風險1,風險評估。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可作為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銀行紛紛求助於評估機構。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壹些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提高房產的評估價格,以便借款人申請更多貸款;銀行拍賣抵押房產時,評估機構會故意壓低房產的評估價格。2.租賃權抵禦風險。首先,抵押物難以處置。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到”,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信用社也很難處理抵押財產,因為租賃仍然有效。第二,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前,如果借款人與抵押財產的承租人簽訂長期租賃協議,並要求承租人壹次性支付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聯方,即使信用社取得產權,也難以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3.登記風險。首先,虛假註冊。抵押貸款需要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以確保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還款的優先順序。然而,目前登記部門存在重復登記和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這使得信用社在發生貸款糾紛時無法對抗第三方,其權益無法得到保護。二是“壹物多賭”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借款人將財產抵押給幾家銀行後,壹旦破產,將很難處置抵押財產並將其變現。4.優先考慮賠償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經主管部門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也有例外,壹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二是稅收優先權。《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拖欠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先拖欠稅款,後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則稅款優先於擔保物權的私權。5.抵押品的價值風險。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地產價格大幅上漲,當前房地產市場處於衰退狀態,因此很難把握房地產的價值並存在很大的市場風險。美國當前的次貸危機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6.清算風險。第壹,變現成本大。壹般抵押物的處置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階段。,而且每個階段的費用都必須由信用社預先支付,加上本金和利息,這往往會導致資不抵債的問題。第二,變現困難,特別是當鄉鎮房地產被用作抵押時。由於懷舊和親情觀念的限制,當抵押品被拍賣時,經常出現人們想買卻不敢買的情況。如果妳用房子作為抵押貸款,然後從銀行貸款,這是有壹定風險的。為了避免這種風險,妳必須提前做好相關措施,例如調查該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系,還有,妳必須調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具體使用期限,以防止期限太短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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