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壹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壹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壹定的法律風險。
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壹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準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壹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壹是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是***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規定,***有財產進行抵押時,***有人以其***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有人***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