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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貸款規定最新房地產貸款規定

房地產銀行貸款新規

2021年9月1日房貸新政策出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1、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新房貸政策,《契稅法》裏的第二條,“國有荼毒使用權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這也意味著,在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受讓方也是需要繳納契稅的。

2、契稅征收主體發生變化

根據新房貸政策,購房者在購房之後,契稅的征收主體發生變化。由“土地、房屋所在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變成了“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3、關於免征契稅

如果購房者想要將房子過戶,新增了兩種可以免征契稅的辦法。並且之前有傳言稱,9月1日起契稅要上漲3%-5%,實際上是謠言。目前的契稅壹直都是3%-5%,只不過有些地方有政策福利加持,因此只需要繳納1%-3%的契稅而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房地產開發貸款政策是什麽?

壹、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1、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2、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於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3、土地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土地開發的貸款。4、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所需申請的貸款,不與具體項目相聯系,由於最終仍然用來支持房地產開發,因此這類貸款仍屬房地產開發貸款。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程序1、借款人申請借款時,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貸款人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2、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按銀行規定程序,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和概預算情況進行評估,測定貸款的風險度。提出貸與不貸、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擔保方式意見。3、銀行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及所依據的資料、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在調查、審查的基礎上,由銀行審批貸款。商品房開發貸款的審批權限,按照銀行頒布的有關中長期貸款授權規定執行。4、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並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

房地產開發免不了要面臨貸款的情況,那麽了解壹些有關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相關規定就必不可少了,下面就讓我為妳介紹壹下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吧。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我行房地產開發貸款操作與管理,有效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我行信貸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房地產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貸款,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不包括土地儲備貸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棚戶區改造業務。

住房開發貸款: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貸款。

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寫字樓、商場、酒店、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商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貸款。

對商住兩用開發項目,如住宅部分投資占總投資比例超過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業的面積確定占比),則應納入住房開發貸款範疇,否則納入商業用房開發貸款管理。

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房地產發展總體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總行信貸政策及相關規定,符合我行房地產行業信貸政策,優選客戶和項目,防範業務風險。

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業務不在本辦法規範範圍,按照我行關於棚戶區改造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封閉管理是風險管理關鍵,分行須嚴格按照項目封閉管理要求,加強對貸款和銷售回款“兩款”的管理,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貸款資金使用進行監控、監控銷售進度、監控銷售回款到我行並及時回收貸款。不能進行封閉管理、不能在我行開立回款專戶並接受我行項目專戶管理要求的,不得辦理。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貸款用途為房地產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不得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條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壹級分行屬地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於大型優質房地產企業集團集中總部借款的,可采取項目所在地分行牽頭、企業集團所在地分行參與組成行內銀團方式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各機構。經總行授權獲準開展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的我行海外機構,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我行發行的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用途的融資性理財產品、自營資金投資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等非標債權資產業務準入標準、審查內容和封閉管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業務準入標準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二級(含)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如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則暫定資質應自初次批準最長不超過3年,且股東須具備二級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貸款卡,並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賬戶。

(六)我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級(含)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為6C級(含)以上。

(七)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審批手續齊備,註冊資本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願意接受我行封閉管理的各項要求。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壹般以房地產建成後的銷售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如果商業地產項目建成後不出售,而是由發展商出租或自行經營並以物業出租/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可申請商業物業開發經營模式的開發貸款。開發經營模式要求借款人或其母公司須具備2個以上商業物業成功經營的經驗,具有獨特的商業經營模式和品牌效應,可保證物業建成後的出租/經營收入來源;且接受我行對出租經營收入的監管,保證還款。

(十)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經辦行壹級分行本行政區域內項目(行內銀團方式可敘做異地項目),已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開發計劃,立項或備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符合環評要求。

(二)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貸款項目用地出讓、轉讓手續已經辦妥,土地出讓款已全部繳清。

(三)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國家對應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並能夠在使用銀行貸款之前到位。股東借款和債券融資等負債性資金不得作為項目資本金。

(四)項目符合當地市場需求,預期市場前景良好,預期凈現金流充裕,貸款還款來源穩定、可靠。

房子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條件:1。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有穩定的職缺廳業和收入,良好的信用和還款能力;3.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房產抵押貸款需要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及抵押房產的評估報告、貸款用途證明、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貸款比例、年限、利率:貸款額度根據所選擇的不同貸款用途確定,但壹般不超過抵押房地產評估凈值基扮態的60%;壹般不超過20年;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消費貸款的規定執行。房產抵押貸款還款方式:期限在2年以內的貸款,可以按月付息,壹次或兩次還本;期限在2年以上的貸款,可以選擇等額本搏源息還款方式或平均資本(遞減)還款方式。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需要繳納的費用:房產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律師費(個別銀行收取)、保險費(外國人還需要公證費)。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程序:1。提交信息,提交申請,2。銀行調查、審批。簽署貸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辦理抵押登記和購買保險。貸款,6。借款人按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貸款,7。結清貸款,取消抵押登記。中國建設銀行開辦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以自有或他人擁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申請的壹種個人住房貸款。建行對這類貸款的基本規定如下:1。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或擬購買房屋價值的70%,越往下越高。2.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門牌房抵押的,抵押房產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三。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四。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即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年利率為5.31%;期限五年以上,年利率5.58%。5.貸款期限壹年以下(含壹年),到期壹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按月償還本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的規定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二級(含)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如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則暫定資質應自初次批準最長不超過3年,且股東須具備二級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貸款卡,並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級(含)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為6C級(含)以上。

(七)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審批手續齊備,註冊資本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願意接受銀行封閉管理的各項要求。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二級(含)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如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則暫定資質應自初次批準最長不超過3年,且股東須具備二級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貸款卡,並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級(含)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為6C級(含)以上。

(七)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審批手續齊備,註冊資本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願意接受銀行封閉管理的各項要求。

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麽?

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支持我國商品房開發和經營,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管理,保障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遵循《貸款通則》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發放的各類開發性房地產貸款。第二章貸款對象和用途第四條貸款對象。經國家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貸款用途。用於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房地產土地開發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條件第六條貸款種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壹)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於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商業用房開發貸款以外的土地開發和樓宇裝飾、修繕等房地產貸款。第七條貸款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壹)符合本辦法中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二)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合格的領導班子,以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三)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並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業務;(五)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六)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內外銷房屋許可證,並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七)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並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八)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九)具有壹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壹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並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十)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或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十壹)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壹)借款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借款項目名稱、金額、用途、期限、用款計劃和還款來源等。(二)借款人營業執照、章程、資質證書副本和資信證明材料。(三)經有權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近三年及最近壹個月的財務報表。(四)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五)開發項目立項文件、工程設計和批準文件。(六)土地使用權使用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於借款和抵(質)押、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八)開發項目資金落實文件。(九)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及銷售和預售對象、銷售價格和計劃。(十)抵(質)押財產(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和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十壹)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十二)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壹)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第十條貸款利率。人民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安居工程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第五章貸款擔保與保險第十壹條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第十二條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借貸雙方商議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凡《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第十四條用於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托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確定抵押期限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余年限為限。第十五條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對質押的有價證券如發生遺失,未經質押權人核實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第十六條借貸雙方商定采取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十七條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與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貸款保證合同文本。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壹次性收取質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費。第十九條申請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貸款人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金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並應當明確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壹受益人。辦理保險所需的壹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執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壹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第六章貸款審批與發放第二十壹條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填寫書面申請,並向貸款銀行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資料。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和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後,貸款人應按貸款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對借款人做出答復。第二十三條借款申請批準後,借款人應及時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的,原對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視為失效。第二十四條經貸款人核準的用款計劃,應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應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在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書面提出,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方可調整用款計劃。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壹般為30%,國家安居工程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為60%,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地將自有資金存入貸款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足額到位的,貸款人不予批準貸款。第七章貸款使用與償還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款計劃用款或提前歸還貸款,應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承擔費率向貸款人支付承擔費用。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壹般存款戶。除經貸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項資金往來均須通過基本結算戶或壹般存款戶辦理。如違反規定,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並對挪用貸款部分加罰利息。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有權實行監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和加罰利息。第三十條借款人須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並辦理延長抵(質)押登記、保險的手續。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後生效。第三十壹條貸款到期未還或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並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用其抵(質)押物清償。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應通知保證人代為償還。如擔保方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第八章貸款管理與考核第三十二條貸款人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與總結工作。第三十三條貸款發放以後,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要檢查貸款抵(質)押物品有無變化,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經濟狀況和第三方保證人的償債能力。第三十四條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貸款人報送有關貸款項目建設和銷售進度情況,提供企業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為貸款人定期檢查了解貸款項目施工生產或項目經營管理情況、監督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十五條貸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考核制度,對不良貸款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催收和核銷。在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貸款逾期率、貸款呆滯率、貸款呆賬率、貸款收息率。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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