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貸合同沒拿有關系嗎?
如果合同已經簽了,貸款銀行也貸了款,房貸合同拿不拿無所謂,只要月供按時還就行。
但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能拿到合同,自己保存。可以找貸款銀行要。
如果已經簽訂了抵押合同,貸款銀行還沒有取貸款,也沒有關系,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此外,借款人可以要求貸款銀行保存抵押合同本身,以避免後續糾紛的風險。
《貸款通則》第二十九條:
所有貸款應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借款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貸款由保證人和貸款人簽字,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抵押和質押貸款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需要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
二、住房貸款被拒的原因是什麽?
1,行業屬性
購房貸款時,填寫個人信用報告的第壹部分,包括個人身份證號、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職業甚至行業屬性。
職業穩定性是判斷是否放貸的重要因素,但大多數人往往忽略了這壹點,行業屬性也預示著個人信用風險。
2.信用卡,貸款逾期
壹般來說,信貸經理會重點關註最近兩年的信貸情況,兩年前的逾期已經還清,影響不會太大;此外,借款人還應註意逾期天數和逾期天數。如果兩年內超過6次或者逾期天數超過90天,就會受到很大影響。
3.貸款發放機構屬性
如果對貸款申請機構的門檻進行排序,從高到低,應該是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門檻越高,借款人的個人資質越好。
假設妳過去的貸款記錄中,貸款機構都是小貸公司或者典當行,或者以前申請國有銀行貸款,現在都是小貸公司,利率很高。在這些情況下,信貸經理會重點關註妳的個人風險,以及妳的資質是否有問題。
4.現有貸款是否到期?
借款人提交個人貸款申請時,信貸經理會在信貸記錄中查詢之前的貸款。如果借款人還有未還貸款,即使工資符合要求,信貸經理也會根據未還貸款減少貸款額度的審批,甚至直接拒絕貸款。
還有壹點不能忽視的是,如果借款人有大額貸款即將到期,信貸經理也會將其作為風險提示,重點關註續貸資格和企業經營狀況。雖然不壹定會被拒,但是審批的難度肯定又是壹層。
5.妳最近經常申請信用卡或貸款嗎?
個人信用報告第四部分有“查詢記錄”。假設妳最近頻繁申請信用卡或貸款,即使貸款還沒到,查詢記錄中也會詳細記錄查詢機構名稱、查詢時間、查詢原因。
假設經常有申請,信貸經理會覺得借款人的資金需求非常迫切,放貸風險太高。而且,在進壹步的審核中,他們還會重點挖掘借款人的不利信息。如果妳扛不住審核,這壹關直接被通過,這也是為什麽坊間有“機構查詢越多,貸款申請越差”的說法。
6.是否有未結清的擔保/聯保貸款?
有些借款人喜歡忠於他人。當他們申請貸款有困難時,他們有義務雙手捂胸跑到銀行當擔保人。殊不知,妳的擔保不僅會記錄在妳的個人征信報告裏,還會影響妳的貸款申請。假設對方貸款沒有結清,或者貸款沒有還,申請貸款的時候會直接把妳請出來。
三、簽訂抵押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為了方便和重復使用,按揭合同中的大部分條款都是預先畫好並打印出來形成標準合同,經過協商達成壹致後會在標準合同中留下幾項內容供雙方填寫。有時候,雖然銀行和購房者談好了空白處的內容,但購房者簽字時,要麽空白處沒填,要麽沒填全,這種簽字時不填全合同的習慣被稱為房貸“空白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沒有提醒買家這些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那麽這些條款對消費者就沒有約束力。
《合同法》第四十條還專門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該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為了避免銀行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解釋有意識的模糊,在簽訂合同後,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解釋存在差異。購房者在簽訂房貸合同時,壹定要要求銀行對這些條款進行明確的解釋,甚至記錄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最後,買家應拒絕簽署不完整的合同。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要逐壹確認合同內容,特別是空白條款的內容是否與約定壹致,然後簽字。如有不需要填寫的空白處,應在簽字前劃掉。因為壹旦簽了,就要面臨銀行事後填空這種與之前口頭約定不符,有利於購房者的事情。簽約後,即使購房者發現事後填寫的內容不準確,甚至有誤,此時也會產生糾紛,由於舉證困難等原因,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