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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抵押貸款有哪些風險?

1,風險評估。

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銀行紛紛求助於評估機構。然而,受利益驅動,壹些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鑒定費由借款人支付,鑒定機構可能故意提高房產的鑒定價格,以便借款人多申請貸款;銀行拍賣抵押房產時,評估機構會故意壓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抵禦風險。

第壹,抵押物難以處置。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到”,即使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款,信貸機構也很難處理抵押財產,因為租賃仍然有效。

二是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借款人與抵押房產的承租人簽訂長期租賃協議,要求承租人壹次性支付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聯方,即使信用社取得產權,也很難獲得用於還貸的租金收入。

3.登記風險。

第壹,是虛假註冊。需要到主管部門進行抵押貸款登記,確保借款合同有效,優先受償。但目前登記部門存在重復登記和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使得信用社在發生貸款糾紛時無法對抗第三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二是“壹物多賭”的風險。

我國《民法典》規定:“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幾家銀行後,壹旦破產,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4.優先賠償風險。

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向主管部門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也有例外,壹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確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二是稅收優先權。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壹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拖欠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先拖欠稅款,後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則稅款優先於擔保物權的私權。

5.抵押品的價值風險。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地產價格大幅上漲,當前樓市不景氣,房地產價值難以把握,存在很大的市場風險。當前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

6.清算風險。

第壹,變現成本大。抵押物的處置壹般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階段。每壹階段的費用都要由銀行先行墊付,加上本息,往往會導致資不抵債的問題。二是變現難。尤其是作為抵押物的鄉鎮房產,由於鄉情、親情等觀念的制約,在抵押物拍賣時,往往會出現人們想買卻又不敢買的情況。第三,執行難。

住房抵押貸款內部風險1,風險意識差。由於長期以來抵押貸款風險小的觀念,從貸款調查、審查、貸後跟蹤檢查都放松了警惕,管控不嚴,缺乏風險防範意識。2、責任心不強。個別信貸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只看(甚至不審核)抵押物的所有權證,然後客戶自己去相關部門登記,客戶帶其他權證就直接發放貸款。正是因為這種做法,假證件、假註冊層出不窮。3.貸後管理不嚴。由於缺乏風險防範和責任意識,壹些信貸人員在放貸後根本不進行跟蹤檢查,導致抵押物被盜、被轉移時毫無察覺。正是由於貸後管理不嚴,當抵押物發生變質、價值降低時,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最終導致了貸款的風險。4.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今天的經濟是法治經濟。如果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往往會導致抵押無效或無法實現優先受償。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如果妳有任何問題,歡迎咨詢Hualv.com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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