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爛尾樓的處置方,無論是業主還是地方政府,總是認為只要通過公檢法等機關追回開發商拆除的購房款,問題就會得到解決。
我在全國各地辦理了這麽多房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遇到過贓款被追回的案例。
我不是刑事律師,但我真的沒遇到過“退贓”這種好事,退贓蓋房子。
同時,許多業主為了“追回”會進行刑事報案,這就觸發了第二點。
2、刑民交叉。
爛尾樓的業主認為,如果被盜財產能夠歸還,該房地產的問題將得到解決。同時,壹些業主還認為,如果能把開發商老板“拉進來”,老板害怕坐牢,他會吐出錢來蓋房子。客觀上,這件事不僅辦不成,而且對後面的程序也有影響。
壹般來說,當我們代表客戶時,我們采取的常規手段無非是民事、行政、刑事、執行、破產和立案,因為法院只有幾個法庭,可以說是業主的所有手段,紅橙黃綠青藍紫。
但是,民事、執行、破產和刑事相互沖突,即法律規定的刑民重疊原則和刑前民原則。
五六年前,我們在大連蓋爛尾樓時,第壹次遇到了這個問題。車主在委托律師之前報了案。結果,當律師代表我們時,我們發現我們無權上訴。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是業主已經報案了,所以我們必須先懲罰人民,等待公安結案後再為小業主立案。
3.自籌資金
我寧願帶著合同回家睡覺,也不願意直接花錢蓋房子。這並不意味著小企業主不支付壹美元,節省這筆錢主要取決於您在打官司之前將這筆錢交給誰。
如果把錢交給法院,法院會用這筆錢來復工,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妳把錢給了施工方,或者通過政府,那麽繼續建造的房子在完工之前仍然是開發商的財產。屬於用自己的錢給開發商“蓋大房子”。
妳要知道,爛尾樓之所以爛尾,是因為開發商沒有錢,所以壹旦妳幫助開發商增加資產,其他債權人就可以在妳入住之前通過法院查封房子。
通常,在中國社會中,人們經常仰視政府而輕視法院。他們總是認為法院是政府下屬的壹個單位,但在爛尾樓中,政府不守信用,法院的判決才算數。即使法院的決定是由政府領導人點頭做出的,它仍然是司法決定,即使省委書記批準了該通知,他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在實踐層面上,開發商的受害業主往往在當地,包括負責項目續建的專班,該專班壹般也是區政府和區房屋管理和建設的領導。然而,債權人不壹定在當地。開發商的融資渠道多種多樣,全國各地都能找到債權人。對於我們15年在三亞的項目,河南法院給了債權人1/3的土地。
這個時候,別說區內各鎮的領導了,就連海南巡撫的指示,也不是河南壹個基層法院能管得了的。
所以不管妳心裏有多不信任法院,但這個爛尾樓,法院就是管用。只有走完程序後,妳才能說不走程序就可以籌錢蓋房子。即使這筆錢從天而降,也不能保證它不會是“第二座爛尾樓”,這筆錢將砸向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