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的防範措施
首先,銀行要慎重選擇合作夥伴。只有那些資金實力強、市場信譽好、有壹定資質的房地產商,才應該與他們建立信用合作關系。在合作的同時,還應重點審查自有資金是否達到開發項目總投資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備項目運營所必需的“四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其次,銀行要加強貸前調查審核,重點關註開發商提交的個人住房抵押材料,認真辨別申請材料的真偽,或者通過調查核實抵押申請人的情況,再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壹些銀行為了防範風險,不僅要求開發商提供住房抵押貸款可行性報告,還會形成自己的分析報告,並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對於辦理所有申請手續,房屋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的房地產開發商,要特別警惕,防止開發商通過偽造材料或虛增房價騙取貸款。
第三,銀行要加強貸款資金的監管。貸款項目營銷成功後,銀行必須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及時了解項目形象是否與資金使用進度相匹配,特別是對於拍賣項目,確保房屋銷售全部用於項目建設,防止“爛尾樓”的發生。
四是銀行也要認真排查現有項目存在問題的抵押貸款,嚴格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催收違約貸款;對於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收回貸款的,必須及時提起訴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財產,以保全銀行資產,減少貸款損失;涉嫌“貸款詐騙”的開發商應向國家有關機關舉報,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任何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何方,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