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在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分兩方面分析:
1、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該合同,法院應當告知按揭銀行有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①按揭銀行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並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經審理去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應同時解除買受人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擔保貸款合同,判決出賣人分別將買受人尚欠的銀行貸款本息直接償付給銀行,將買受人已付的購房款(包括買受人已支付給出賣人的房款及已經支付給銀行的按揭款)返還給買受人;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關於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則按揭銀行要求解除貸款合同的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貸款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貸款合同自身已經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條件的除外。②按揭銀行不願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則法院只處理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不處理買受人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擔保貸款合同。在此情況下,如買受人只起訴要求出賣人返還首付款及已付按揭款本金和利息的,應予以支持;如買受人起訴要求出賣人返還包括貸款在內全部購房款的,應予以支持(理由將在下面的案例進行分析)③按揭銀行依據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另行起訴的,法院壹般應將該案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合並審理。
2、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或支付購房款,並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的,不需要通知按揭銀行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果買受人認為其逾期付款是因為按揭銀行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按揭銀行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