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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社會保障法模擬題

壹、國家司法考試為考生帶來的問題及其分析?

兩高和司法部公告第四條指出,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原則上依據司法部頒布的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大綱、綱要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將依據三家***同制定的考試實施辦法做適當調整,有關調整內容及考試時間、組織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這樣可以看出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科目、考試內容和命題範圍將依據三家***同制定的考試實施辦法。目前,三家***同制定的考試實施辦法不可能很快出來;那麽,國家司法考試將考什麽,怎麽考是擺在每個考生面前的壹個實際問題。那麽,國家司法考試將考什麽,怎麽考呢?正如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告訴我們所說的,任何新事物對舊事物都不可能是全盤否定而是即克服又保留,是吸取精華,去其糟粕。國家司法考試這壹新生事物同樣如此,它不可能對律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全盤否定,而應該保留其科學的、合理的東西,同時又有所發展。律考自86年首開先河至2000年歷經12次錘煉,已呈規範化、科學化之勢,而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雖已舉行過幾次但尚不成規模,也不夠成熟;因此,我們認為國家司法考試應主要繼承律考的精華並吸收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的合理內核,同時有所發展。這種發展趨勢應該是比律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更難,更應註重法學理論的測試,同時考試更嚴格、更規範,透明度應更大。透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掌握了律考大綱和教材的內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即考什麽。這裏有壹點要提醒考生的是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壹定會包括《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至於怎麽考,我們認為國家司法考試應比律考更難,應加大法學理論試題的測試量,而不能像律考那樣特別註重實務的考查。由此可見,操得了律考勝券,也就基本上操得國家司法考試的勝券。那麽,如何才能操得國家司法考試的勝券呢??

二、如何復習?

根據近幾年律考試題的統計,每年指定教材新增的內容壹直是命題的重點所在。下面,筆者重點談壹下2001年律考教材內容的變化。相信這些變化的內容也壹定會成為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重點所在。?

(壹)法理學·憲法?

就法理學而言,壹是2000年的大綱和教材***為十壹章,2001年則只有五章;二是2001年大綱和教材增刪了壹些知識點。如在“法的運行”壹章中增加了“法律推理”,在“法律規範”壹節中增加了“法的形式和內容”等知識點;刪去了“法律正義”、“法律職業”等知識點。這些變化表明,2001年大綱和教材吸收了理論界的壹些新的研究成果;三是2001年大綱和教材的設計加強了對中國現有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關問題的關註。如在“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壹節中增加了“‘壹國兩制’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這壹個新的知識點。更為明顯的是,在“法制與法治”壹章中,知識點基本上都是圍繞社會主義法制和法治來設計的,如“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階段:經驗和教訓”、“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標誌和面臨的問題”,對於“法治的理論基礎”等較為抽象的知識點則沒有列為考點;四是對某些知識點的表述發生了變化,如2000年教材對法的概念直接下了定義,而2001年教材則是從中國漢字“法”的涵義和西方國家“法”的涵義著手,引申出法的外延。又如,2001年教材改“法的價值”為“法的作用”,認為法的特征還具有“程序性”等等。以上這些變化,考生在復習備考時應加以註意。?

就憲法而言,首先,2001年的新大綱和教材對有關章節的知識點進行了增刪調整。如在“憲法的基本理論”壹章中增加了“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的作用”、“憲法與憲政”三節,對於理論有所加重。又如,把“憲法的解釋”這壹節放在了“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壹章中,把“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合並為“國家的基本制度(上、下)”,這些變化也許與中國準備加入世貿組織,要與國際接軌有關。而“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作為壹章新內容,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要強調與保障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恐怕不無關系。總之,對於這些新增的知識點以及知識點的調整,考生應敏銳地覺察到,它們極有可能是命題的重點和熱點。其次,在具體知識點的內容和表述上也有變化,如對於“憲法規範”的特點,2000年教材認為是“根本性和最高性、廣泛性、概括性、適應性和穩定性”,而2001年教材則認為是“根本性、最高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相對穩定性”。這兩種說法沒有對錯之分,但若作為選擇題來講,是比較容易丟分的。?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2001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大綱和教材與2000年相比有很大區別。在教材的編排上,2000年分為兩本,即《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2001年則只有壹本,既包括實體意義上的行政法,也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在結構上分為三部分,即行政法部分、行政訴訟法部分和國家賠償部分。?

在章節安排上,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與2000年的相比,有壹些新的變化。行政法部分的變化如將“行政強制”作為壹節歸於“行政處理”壹章的內容;又如撤銷“行政程序”壹章,而在各種具體行政行為中分別講述它們各自的程序。在行政訴訟法部分,則刪去了“涉外行政訴訟”這壹章,合並了若幹章節,如將“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和“行政訴訟的執行與非行政訴訟的執行”兩章合並為“行政訴訟的結案”作為壹章。在國家賠償這壹部分,為了簡潔起見,刪去了“國家賠償的費用”這壹無關緊要的壹章。?

在具體的知識點上,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增加了壹些新的內容,對有些知識點的表述也有變化。如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上,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增加了“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幾種分類。又如,2000年大綱和教材認為“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則認為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則。同時,增設了“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作為壹節,增加了“撤訴”、“審理程序延阻”、“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問題”等8個知識點作為考點。對於這些細節的變化,考生不能忽視,應該重點把握。?

(三)刑法?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於1997年修改以後,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通過了修正案和對壹些具體問題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發布了若幹司法解釋。在2001年的法規匯編中,刑法部分的法規相對於2000年來說,增加了10個立法和司法解釋,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於這些新增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考生們應該重視。壹方面是新增了10個立法司法解釋,另壹方面,2001年刑法的大綱和教材的體例安排、知識點選擇、內容組合和文字表述方面與2000年相比,變化也很顯著。壹、壹些章節的標題發生了變化,如“排除犯罪的事由”取代了“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故意犯罪形態”取代了“未完成罪”。二、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增加了壹些理論性很強的知識點。如在“犯罪概論”壹章中,增加了“犯罪的分類”壹節,對犯罪作了理論上的分類與法定分類,理論上的分類為“重罪與輕罪、自然犯與法定犯、間隙犯與非間隙犯”;法定分類為“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親告罪與非親告罪、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又如,在“***同犯罪”壹章中,對***同犯罪形式的4種分類。這些都表明今年的刑法命題在去年向理論傾斜的情況下,會進壹步側重於理論。三、知識細節上的變化。如,在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上,2000年大綱和教材分為“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講述,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的稱法則為“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和“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這些細節上的變動,考生也應註意。四、對於今年法規匯編新增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所涉及的內容,2001的教材上也對相應知識點的內容作了更新或添加。如在貪汙罪的主體方面,就增加了對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解釋,說明了他們到底包括哪些人。像這方面的變動,不論是從法規匯編考慮,還是從教材著手,都應該重點關註。?

(四)民法?

2001年民法方面的必考法規和2000年相比,稍有調整,增加了壹個法規和三個司法解釋,即《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這三個司法解釋,尤以前兩個為重要。合同法1999年新通過,2000年第壹次考,要求還較低,今年難度肯定會有所提高,該司法解釋雖然是1999年就通過,但肯定會就它裏面的規定出題。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是新通過的,又適逢正在制訂物權法,也會成為出題點。同時,刪去了《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大概是考慮到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過於繁瑣,又比較專業,除非專做專利的律師外,壹般律師業務少有涉及。這也體現了律考對於實務性的關註和重視。?

與刑法壹樣,2001年律考的民法大綱和教材與2000年相比,在體例安排、知識點選擇、內容組合和文字表述方面變化也很大。壹、在章節調整上有壹些變化,如將“侵權行為”獨立為壹章,不再放在“民事責任”中;取消“相鄰關系”這壹章,而把它作為“不動產所有權”壹節中的壹個知識點。二、新增加了大量知識點。如“物與有價證券”這壹章、“物權變動”這壹節以及“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這壹個知識點的增加與正在制訂物權法典應該是有所關系的,物權法這壹塊的考試分量可能會有所增加,難度也應該會有所提高,註重理論性。又如,“債的履行”、“債的保全和擔保”、“債的轉移和消滅”這三章和“締約過失責任”這壹節的增加表明2001年債與合同部分的命題在理論上會進壹步強調,試題難度會進壹步提高。考生應該從中把握這壹個命題方向。三、對於壹些知識點的認識和表述也有所不同。如對於人格權的分類,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認為除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人格權以外,還有壹般人格權之說,指的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又如,對於“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認為不僅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對於以上變化,考生應該予以註意。?

(五)訴訟法與律師制度?

關於訴訟法與律師制度,2000年有三本教材,即《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2001年則把這三本教材合為壹本教材,稱為《訴訟法與律師制度》,體例上分為四部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律師制度。此外,在大綱知識點的取舍上、教材內容的側重上都有不小的變化,法律法規上也有調整。?

刑事訴訟法。2001年的必考法律法規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剔除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幹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其二、在大綱和教材的體例與內容上,2001年采取了精簡、合並章節的做法。如將“辯護”與“刑事訴訟代理”合為壹章為“辯護與代理”,將“公訴案件第壹審程序”、自訴案件的提起和審判中的“審判”、“簡易程序”合為壹章即“第壹審程序”,把“提起自訴”歸於“起訴”壹章。其三、在對壹些知識點的看法和表述上有區別。如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認為“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審判公開”也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提出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兩個學理上的新名詞作為考點,認為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又如,2000年的教材認為證明責任也稱舉證責任,二者是壹回事。2001年的教材則認為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證據、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舉證責任是指“控訴壹方和辯護壹方在審判階段負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對這些變化,考生應予註意。?

民事訴訟法。壹、在章節上有壹些變化,增加了許多新的知識點。如增加了“訴”作為壹章,把民事訴訟證據壹分為兩章,即“民事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明”;同時,增加了許多新的知識點,如“訴訟標的”、“民事證據的證明力”等。從這些變化,可以看出2001年民事訴訟法部分對於理論的掌握程度要求比2000年要高,尤其是訴和證據證明部分。二、在對壹些知識點的看法和表述上也有不同。如對於證明過程,2000年的大綱和教材模糊的區別為“舉證責任”、“證據的收據和保全”、“證據的審查和判斷”,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則明確的劃分為“舉證、質證和認證”,這與司法改革和民事證據法的制訂有關。又如,對於“證明標準”,2001年的教材和大綱明確指出“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可低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可實行蓋然性證明標準”,這與民事證據法的制訂和證據法學理論的發展又很大關系。?

仲裁法。法律法規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關於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這些新增的司法解釋和法規分別在“仲裁協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以及“涉外仲裁”等章節中都有所涉及,考生應該引起足夠的註意。?

在律師制度這壹部分,相對於2000年的大綱和教材來說,刪去了“律師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律師參加民事訴訟”、“律師辦理房地產法律事務”等有關律師實務的八章內容,其余章節和知識點的變動不大。?

(六)商法·經濟法?

2001年的商法和經濟法與2000年相比,變化較大。壹是2000年的兩本教材合為2001年的壹本教材並分為上下篇。二是新增加了不少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合計有17部,並剔除了4部法規和司法解釋。三是在具體的知識點和內容方面,也有很大的變化。?

就商法而言,增加的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決定》,《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關於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剔除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此外,《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也作了修改。與之相對應,在教材中有關海商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章節的部分知識點的內容都有相應變化,考生應予註意。其余各章節變化不大。?

經濟法部分的變化比商法要大。首先,從法規來說,增加了《證券公司檢查辦法》、《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剔除了《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其次,在篇章體例和篇章名稱上作了調整,增加了壹些新的知識點。如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改為“競爭法”,增加了“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等知識點;把“稅法”改為“財稅法”,增加了“海關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知識點;把“勞動法”擴充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把“土地管理法”改為“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等等。這些調整,都伴隨著知識點和內容的變化,考生應予註意。?

(七)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2000年的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是分三本教材,而2001年則只有壹本教材,分為三部分。這是大的體例上的變化。在法律法規方面,國際法部分增加了《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條約法》、《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國際經濟法部分增加了《關於解決各國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註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剔除了《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500號)》,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替換了《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私法部分增加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幹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關於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規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等等。?

其他的變化,就國際法部分而言:壹、在章節安排上有變化。如2001年大綱和教材刪去了“戰爭與武裝沖突法”壹章;將“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壹節;將“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國際法上的領土”整合為“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作為壹章。二、增加了壹些新的知識點,如“國際刑事責任問題”、“國際賠償責任問題”、“國際環境法的特點及原則”、“國際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等,這些都是與近年來的社會熱點聯系在壹起的。三、有些知識點的認識和表述上也有變化,如對於“國際法的基本原則”,2000年大綱和教材認為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平***處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忠實履行國際義務原則”,2001年教材和大綱則認為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民族平等和自決原則、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際私法部分,大綱和教材的體例變化如將“人的身份與能力”、“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物權和知識產權”、“債權”、“家庭”、“繼承”等統壹歸屬於“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壹章,刪去了“國際統壹實體法”壹章。增加的知識點如“商事關系”壹節中增加了“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等等。此外,由於增加了大量的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相應知識點的闡述也有變化。?

國際經濟法大綱和教材的變化比國際私法為甚。2000年的大綱和教材分為十二章,2001年則只有九章,把“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等都由章縮減為節,“國際商業慣例”也放在“國際貨物買賣”作為壹節。對知識點的選擇也不同,如2000年大綱和教材在國際貿易的支付方式裏講了“國際保理”,2001年則沒有講這壹個知識點。了解了2001年律考大綱、教材和必考法規的變化,我們就可以有的放矢地來進行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備考和復習了。具體建議如下:?

首先,考生應對2000年和2001年的律考大綱、教材和必考法規有壹個全面的了解。對於2001年的大綱,考生應該熟記於心,盡力找出與2000年大綱的不同之處,尤其是新增的知識點和變動較大的知識點,應作為復習重點。對於法規匯編中新增加的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更新的法規和司法解釋,考生也應該作為復習重點,其重要性並不下於《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規和重點法規。如前所述,新增的知識點和法規,以及更新的知識點和法規往往都是命題的重點。?

其次,從近年的律考試題來看,越來越側重通過案例對基本理論進行考察。而2001年的大綱和教材對於基本理論闡述的比重有進壹步的加強,如刑法對於“犯罪的分類”、“***同犯罪形式的分類”,民法對於“壹般人格權”、“物權變動”,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標的”、“民事證據的證明力”等知識點的增加。而教材數量和字數又力求簡潔,這就造成了壹個矛盾,考生不容易理解和把握。因此,考生最好是能好好看看教材,而不能只看法規。對於民法、刑法等體系較為繁雜,理論性強的學科,能閱讀壹下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材就更好了。?

其三,近年來的律考試題很多都是通過對大大小小案例的分析來考察考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運用能力,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應該會繼承這壹特點。因此,考生在復習備考時,應註重對於知識點的理解,不要死記硬背。考生可以分析相關知識點的聯系和區別,試著找出教材和法規的“題眼”,並可通過閱讀、分析壹些案例來提高自己的理解、分析和運用知識和法條的能力。?

其四,要想順利的通過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考生還應該好好研究壹下歷年律考考題,尤其是最近三年的考題。這樣,可以幫助考生薯悉命題風格、試題量度和難度,並試著去解答。俗話說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就是這個道理。此外,考生還應該定時定量地做壹些模擬題,壹來加深對知識點的掌握,二來可以訓練答題的速度。?

其五,各個學科有自己不同的特點,復習備考時應該具體對待。

1、法理學和憲法理論性較強,可以靈活發揮的內容較少,需要花大量時間去熟記知識點。憲法應該好好閱讀法規,尤其是《憲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選舉法》,對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要註意比較二者之間對於同壹問題的不同規定。

2、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部分,要註意區分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熟記行政訴訟程序,找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程序之間的聯系,並且區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程序之間的區別。

3、刑法應該總論和各論並重。總論部分對於基本理論應該熟練掌握,像“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等相關知識點之間的區別能夠區分。各論部分,常見罪名的概念、特征和構成要件應該熟記於心,其中,尤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為重要。同時,註意相關罪名和容易混淆的罪名之間的聯系與區別。關於法條,刑法典的總則部分應該記熟,分則部分各罪名只需記憶罪的概念、構成即可,不必看各罪的刑罰處罰。修正案和司法解釋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4、民法以理論當頭,考生對知識點要理解、靈活運用,而不是機械記憶。復習重點應該放在總論、物權、擔保和合同幾大塊上面。法條的重點要放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上。

5、訴訟法理論性不強,需要記憶的知識點多。考生最重要的是熟記法條,並能結合案例靈活運用。對於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六部委和最高法的比最高檢的出題可能性要大。律師制度復習《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相關規定即可,尤其要註意律師違法違紀執業行為有哪些,並能加以區分。

6、商法和經濟法部分比較淺顯,側重記憶。考生復習可以法條為主,熟讀法條即可。

7、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法應該看教材。國際法部分有可能考國際條約的規定或是哪年簽定了什麽條約,這些問題只需瀏覽即可。國際經濟法部分內容龐雜,重點應放在“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知識產權法”等幾大塊。國際私法部分除“法律沖突、沖突規範和準據法”、“適用沖突規範的制度”等兩章之外,看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仲裁法》的涉外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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