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財產,首先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抵押權,則對於輪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債權優先受償。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償之後還有剩余的,則由查封在後的依次受償。照此類推。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財產處置時,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果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壹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余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