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庭辯論的爭議焦點往往是: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真實?是否成立有效?貸款本息如何確定?
壹、民間借貸關系如何真實?既定且有效?對於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出借人應提供證明,出借人應提供借條、收據和欠條等債權憑證,或其他證據。即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名字,壹般也可以推定出借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果被告想否認未列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票人身份,不能簡單否認,而必須采取事實抗辯形式。
民間借貸是壹種實用合同。雙方達成借款協議後,借貸關系才成立,本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貸款本息的確定?貸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證明借款金額及是否約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有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法院予以支持,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視為無效;如果約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法院不會保護或幹涉。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後悔要求出借人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