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因此,法人有權獨立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處分、使用自己的財產。法人加入合夥,是法人基於自己的意誌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法理財行為。既然承認法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就應當承認其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式組成不同的市場主體。
第二、公司加入合夥,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與公司應承擔的有限責任並不矛盾。
應當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等法人的有限責任並非法人本身責任的有限,而是指法人原始投資人(股東)責任的有限,即限於股東的投資額,只要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即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義務,而任何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其自身的債務都應盡其所有承擔全部責任,不存在責任的有限和無限的問題。公司加入合夥,它就不僅以其對合夥的出資為無限承擔責任,而且以其擁有的全部公司財產承擔責任,這對公司債務清償責任並沒有影響,因為公司作為合夥人用來承擔合夥債務的財產和公司的全部財產在總量上是完全相等的。
第三、有學者擔心,允許法人和個人組成合夥,如果法人的廠長、經理與個人合夥人通謀,轉移國有資產,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主張禁止法人合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簡要總結:
法人貸款合夥人有責任嗎?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合夥人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